齣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2055419
版次:1
商品編碼:11548870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比較法學文庫
外文名稱: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4-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28
字數:200000
正文語種:中
比較法學文庫:憲法解釋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比較法學文庫:憲法解釋》記錄瞭謝立斌這幾年的學術探索。全書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有關憲法條款進行瞭解釋。首先探討瞭比較解釋的可能性,然後對憲法中部分基本權利條款、國傢機構條款進行瞭解釋。分析瞭德國憲法解釋方法與比較解釋的可能性,德國法律的憲法化及其對我國的啓示,憲法上人的形象變遷及其在部門法中的實現。
作者簡介
謝立斌,男,生於1977年。1995至2007年就讀於天津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德國漢堡大學,獲本科、碩士、博士學位,2007年開始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德法學院院長。閱讀和思考主要涉及兩個領域:以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等德國魏瑪時期國傢法學者為切入點,分析國傢、權力、政治、正當性等根本問題,探索中國未來憲政的可能發展路徑;作為憲政主義者,主張認真對待我國現行憲法,將之視為政治權力正當性的規範來源,並基於這一立場嚴格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具體條款進行學理解釋,使抽象的憲法麵對鮮活現實得到具體化,以期些微促進憲法在實踐中發揮規範效力。迄今齣版一本德文專著、兩本中文譯著,在期刊、國際會議等發錶中文、德文、英文論文若乾。
目錄
總序
憲法與道德(代序)
第一章 德國憲法解釋方法與比較解釋的可能性——以中德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條款為例
一、意見自由的保護範圍
二、意見自由的限製
三、德國意見自由條款解釋中運用的解釋方法分析
四、中德憲法解釋現狀的比較
五、比較憲法在憲法解釋中的功能
第二章 德同法律的憲法化及其對我國的啓示
引言
一、德國融閤理論對憲法裁判的影響:呂特案
二、各法律部門的全麵憲法化
三、德國理論的啓示
第三章 憲法上人的形象變遷及其在部門法中的實現
一、憲法上人的形象
二、憲法上人的形象的變遷
三、憲法上人的形象變遷在部門法中的實現
第四章 自由權的保護義務
一、問題的提齣:風險社會對憲法的挑戰
二、憲法自由權防禦功能不足以應對風險
三、保護義務作為自由權條款對國傢設定的義務
四、保護義務的實現
第五章 憲法財産權對稅收的規範——中德憲法比較研究
引言
一、中德財産權條款比較分析
二、稅收應當受財産權條款規範
三、財産權條款對稅收的要求
四、具體稅種的閤黨性分析:以財産稅和利息稅為例
第六章 中德比較憲法視野下的人格尊嚴——兼與林來梵教授商榷
一、德國憲法上的人的尊嚴
二、中國憲法上的人格尊嚴及其與德國法的比較
三、結論
第七章 論我國憲法上的勞動權
前言
一、憲法解釋的意叉
二、勞動權與相關概念
三、勞動的概念
四、勞動權的基本權利主體
五、經濟體製變遷大背景下的勞動權條款
六、勞動權的內涵
七、勞動權的限製
第八章 憲法社會權體係化保障——以中德比較為視角
一、憲法社會權的體係化:一個被忽視的問題
二、德國憲法社會權體係
三、中國憲法社會權體係
四、結論
第九章 論法院對基本權利的保護
一、法院保護基本權利的義務
二、適用作為基本權利條款之具體化的立法
三、對抽象立法進行閤憲解釋
四、直接適用基本權利條款
結語
第十章 個人數據的憲法和法律保護
一、問題的提齣:某銀行濫用個人賬戶信息推銷保險
二、個人數據的濫用及其對公民自由的影響
三、個人數據的憲法保護
四、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
五、餘論:現實中的數據保護有賴於公民意識的覺醒
第十一章 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相抵觸情形的認定
一、具體化地方立法
二、創設性地方立法
三、與中央立法存在明顯矛盾的地方立法
四、結論
第十二章 公眾參與的憲法基礎
一、引言:公眾參與的規範基礎一個被忽視的問題
二、行政決策民主性、科學性不是公眾參與製度的規範依據
三、基本權利條款作為公眾參與的憲法依據
四、結論
後記
精彩書摘
首先是國傢工作人員的工作是否構成勞動。在這方麵,我們首先需要確定國傢工作人員的範圍。如果廣義地理解這個概念,認為國有企業員工也屬於國傢工作人員,則無疑至少這部分群體參與創造物質財富。但是,一個典型的、在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國傢工作人員,就其本職工作而言,是不直接創造物質財富的。如果他們通過經商等方式直接從事物質財富的創造,那麼這些活動就是與他們的身份不兼容的,將違反憲法(以及法律)對其設定的義務。因此,我們基本上可以排除國傢工作人員直接創造物質財富。但是,從某種意義上,國傢工作人員維持國傢機關的運轉,保證瞭企業和公民個人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和法治環境,在一定意義上也就間接地參與瞭財富的創造。例如,如果立法機關不製定經濟立法並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予以執行,則市場經濟的運行就會}}{現無法可依的情況,公民的經濟權利受到侵犯也就得不到保護,這最終將壓製公民和企業創造物質財富的積極性。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傢工作人員又間接地參與瞭物質財富的創造。就精神財富的創造而言,情況也是類似的。一些公民可能也可以被視為國傢工作人員,例如國傢承辦的文化事業機構內從事科學研究、藝術創作的人員。他們無疑直接創造精神財富。雖然典型的國傢工作人員並不直接創造精神財富,但是,他們的工作給從事文化事業的公民提供瞭良好的製度環境。知識産權領域的立法、執法活動,就能夠充分保障這部分公民的發明、創作活動,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傢工作人員也在某種意義上對精神財富的創造做齣瞭貢獻。由以上分析可知,國傢工作人員間接地參與瞭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創造。他們的工作是否屬於勞動,取決於勞動是隻包括直接創造財富,還是包括間接創造財富的活動。對於這一問題,《憲法》第42條並沒有作齣明確的迴答。從係統解釋的角度來看,《憲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似乎提供瞭一定的綫索。該款規定:“國傢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傢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纔。”饒有意味的是,這裏齣現瞭“工人、農民、國傢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的錶述。這個錶述說明,勞動者包括但不限於工人、農民、國傢工作人員,從而明確地將國傢工作人員定位為勞動者。因此,這就錶明,憲法上的勞動概念是比較寬泛的,包括直接和間接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活動。
其次是知識分子是否從事勞動。知識分子是指有較高文化水平、從事腦力勞動的人。[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人們對於知識分子的工作,存在不同的評價。特彆是在1957年反右運動到“文化大革命”結束這一期間,社會上都對知識分子的價值存在負麵看法。在改革開放以後,一度盛行的讀書無用論等思潮,也間接說明社會上對於知識分子所從事工作的價值尚未達成共識。目前有人提齣學者應當適度貧睏的觀點[2],根據按勞分配原理,似乎也對學者即知識分子是否從事勞動,或者其勞動的價值提齣瞭疑問,否則不能夠理解為什麼學者在收入分配上應當適度貧睏。鑒於種種認識上的混淆,我們有必要分析知識分子的工作是否構成《憲法》第42條意義上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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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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