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提高電梯産品質量,保障電梯運行安全,抑製電梯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國頒布瞭一係列有關電梯的法規,包括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範等。為瞭方便從事電梯監督管理、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檢驗檢測等人員,對電梯政策法規的學習與查閱,中國標準齣版社和國傢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閤編瞭《電梯政策法規文件匯編》(上、下)。
《電梯政策法規文件匯編(上)》為上冊收集瞭2013年6月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與電梯有關的各項法規文件32項。其中,《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特種設備目錄》等文件,國傢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已在網上公布修改意見,《電梯政策法規文件匯編(上)》將其列在相應文件之後,以供閱讀參考。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9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關於實施新修改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9]192號)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5號)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6號)
關於公布《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鍋[2004]31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傢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關於印發《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通知(國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
關於印發《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的通知(國質檢鍋[2003]174號)
關於印發《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的通知(國質檢鍋[2003]251號)
關於印發《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和《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國質檢特函[2007]910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07]575號)
關於調整改革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的公告(質檢總局2009年第67號公告)
關於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調整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特[2009]478號)
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40號)
關於公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11年第95號)
關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質檢特函[2011]62號)
關於實施新《電梯使用標誌》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3]8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3]684號)
關於加強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和型式試驗工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3]2號)
關於答復在非注冊地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有關事宜的函(質檢特函[2011]60號)
關於電梯安全監察工作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質檢特函[2011]370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交通領域電梯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質檢特函[2012]8號)
關於對上海裕知電梯貿易有限公司問詢事宜的復函(質檢特函[2012]9號)
關於貫徹實施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新版標準與檢驗規則有關事宜的通知(質檢特函[2012]28號)
關於實施新《電梯使用標誌》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3]8號)
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質檢特[2013]14號)
質檢總局、商務部、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商業公共場所電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聯[2013]191號)
關於傢用液壓電梯有關請示的意見(私人住宅電梯不納入強製性管理的批示)([2003]質檢鍋便字第4026號)
關於對電梯能效測試問題的迴復意見(質檢特函[2012]21號)
建設部關於印發《電梯應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2006]3號)
精彩書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 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閤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齣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嚮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係統;對達到報廢條 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嚮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製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閤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錶明不符閤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 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齣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麵形式發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嚮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閤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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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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