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乾部廉潔履行職責,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國傢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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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農村基層乾部廉潔履行職責若乾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國共産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精彩書摘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
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一條 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閤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徵占、侵占、 “以租代徵”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占、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藉用農村集體財産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徵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乾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産、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群眾閤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閤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 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藉為名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乾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乾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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