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首先对“司法”、“司法权”、“司法制度”的概念进行梳理,明确研究对象,界定研究范围,表明对“司法制度”的含义和范围在不同层面有不同理解。重点研究以下问题:司法的基本特性与功能,当代中国的司法策略,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专业的应然标准与影响因素,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专业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突出中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特色。着力探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部门化的表现、成因、后果,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提出要克服司法形式化、消极化的弊端,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作者简介
卞建林,江苏泰兴人,现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校兼职或特聘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担任国家级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首席专家,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证据立法研究”和“依法治国与律师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意见稿”、重点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研究”,外交部、联合国人权高专项目“警察调查中的预防酷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证明责任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重点项目“现代司法理念研究”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论 司法语境论
一、语境论分析方法的一般理论
二、政治语境与中国司法制度建设
三、经济语境与中国司法制度建设
四、文化语境与中国司法制度建设
五、全球化语境与中国司法制度建设
第二论 司法价值论
一、司法价值的含义
二、司法价值的传承
三、司法价值间的协调与促进
四、司法价值间的冲突与消解
第三论 司法公正论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理论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三、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障
第四论 司法高效论
一、司法效率的由来
二、司法效率的内涵及其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三、司法效率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四、提高我国司法效率的途径和方法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程序分流与司法效率
第五论 司法权威论
一、司法权威性的内涵与意义
二、司法权威性的来源
三、我国司法权威性式微的主要原因
四、建构权威司法的理性路径
第六论 司法民主论
一、司法民主的内涵
二、对司法民主的现实诉求
三、司法民主的理论支点
四、司法民主的局限性
五、完善我国司法民主的若干方向
第七论 司法文明论
一、文明与司法文明概述
二、司法文明的历史沿革
三、现代司法文明的内涵
四、现代司法文明的主要内容
五、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或构建
第八论 司法能动论
一、司法能动的内涵诠释
二、司法能动的逻辑要义
三、司法能动的实现进路
第九论 司法监督论
一、加强司法监督的必然性
二、司法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三、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四、加强检察诉讼监督建设
第十论 司法对策论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解决当前司法实践问题的对策
后记
精彩书摘
2.近代司法公正思想
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关于公正的论证很多,不过较为完整地提出司法公正思想的大家则首推弗兰西斯·培根,本部分主要以培根为例介绍近代司法公正的思想。弗兰西斯·培根在《培根论说文集》第56篇“论司法”中详细阐述了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培根非常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教导法官如何公正司法。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他引用犹太律“移界石者将受诅咒”,将法官司法不公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比较,认为不公的法官在对田地产业误判时,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是比移界石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由此,如前所引的培根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劣。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确实,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公正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
第二,法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法官既要公平地作出判断,又不能将审判之事迟延不决。法官要灭除诉讼中的暴力和诈骗,为公平的判断做好准备,这种准备就是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有“强力、暴虐、巧计、结徒、善辩”的情形出现,法官就应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的判断以公平为基础。“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①法官作出的判决不仅应当是公正的,而且应当是迅速及时的。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应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力量,确保双方平等对抗。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不能独断,而应当耐心和慎重地审查与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意见,不应打断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发言,或者过早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等,法官应当始终保持不偏不倚,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司法公正对法官的要求。培根对法官的学识、人格、性情、职权提出了要求,在《论司法》一文中谈到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时说:“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而且,法官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创法。这是公正司法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尤其“在刑事法律中,法官切不可把本意在于警戒的法律变为‘虐民之具’,刑法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适于当时的规定的,贤明的法官就应当限制其施行,因为‘司法官的职责,不仅限于审查某案的事实,还要审查这种案件的时候及环境’”。②司法公正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司法公正的实现仰赖法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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