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自1994年頒布施行以來,曆經2010年、2012年兩次修改,順應瞭加強人權保障水平、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建設的曆史潮流。在此期間,其他與國傢賠償工作密切相關的若乾重要法律規定,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等,也進行瞭重大修改。最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等機關分彆製定公布瞭若乾重要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政策性規定,為國傢賠償工作提供瞭新的指導思想和規範依據,對於完善國傢賠償製度、促進國傢賠償法的貫徹實施,必將發揮新的重要作用。為全麵展示近年來我國國傢賠償製度建設和司法工作的新成果、新趨勢,便於廣大國傢賠償審判法官、自賠和復議案件辦案人員、律師等實務部門法律工作者,研究國傢賠償製度的科研人員、教師、學生,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使用新法律和相關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力量編寫瞭《國傢賠償法律實務操作全書》。
內頁插圖
目錄
一、總類
二、立案
三、行政賠償
四、刑事司法賠償
(一)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二)個案答復
1.違法刑事拘留賠償
2.無罪逮捕賠償
3.二審無罪賠償
4.重審無罪賠償
5.再審改判無罪賠償
6.刑訊逼供緻傷、緻死賠償
7.毆打、虐待緻傷、緻死賠償
8.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緻傷、緻死賠償
9.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
10.其他
五、非刑事司法賠償
附錄:1994-2012年度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統計錶
精彩書摘
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齣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齣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條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齣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齣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齣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齣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條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拘留所應當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齣責令社區戒毒或者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強製隔離戒毒所代為執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條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所應當嚮拘留決定機關齣具收拘迴執。
第二十二條收拘被拘留人時,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傢屬。
第二十三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填寫被拘留人登記錶,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況、照片等信息,並錄入拘留所管理信息係統。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條拘留所應當建立管理製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拘留所應當安裝並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範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傢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應當建立齣入所登記製度。非本所工作人員進入拘留區需經所領導批準,並由本所民警帶領。
第二十七條拘留所應當建立所領導帶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視製度。值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加強巡視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妥善處理並做好值班記錄,不得擅離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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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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