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安史學叢書:中國交通管理史》主要內容包括: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後的清、中華民國時期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緒論
一、人類交通的發展曆程
二、中國古代交通管理的主要特徵
三、學習研究交通管理史的意義
四、學習研究中國交通管理史的方法
第一章 奴隸社會的交通管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476年)包括夏、商、西周、春鞦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交通
(一)綫路設計
(二)道路修築標準
(三)車輛製造
二、水路
(一)綫路開發與設計
(二)船舶製造
三、郵驛
(一)郵驛的起源與用途
(二)郵亭
(三)郵傳方式
第二節 管理機構及官員
一、陸路
(一)夏朝的車正
(二)商朝
(三)西周
二、水路管理官員
三、郵驛管理官員
第三節 管理製度
一、陸路
(一)夏商時朝
(二)西周
(三)春鞦時期
二、水路
三、郵驛
(一)西周
(二)春鞦時期
第四節 違禁處罰
一、夏商時期
二、西周
第二章 封建社會初期的交通管理(公元前476年~公元581年)包括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第一節 規劃與設計
一、陸路
(一)綫路規劃與設計
(二)交通工具
二、水路
(一)交通乾綫
(二)船舶
……
第三章 封建社會中期的交通管理(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包括隋、唐兩個時期
第四章 封建社會晚期的交通管理(公元907年~公元1368年)包括五代、宋、遼、金、元時期
第五章 封建社會末期的交通管理(公元1368年~公元1840年)包括明和鴉片戰爭以前的清
第六章 近代中國的交通管理(公元1840年~公元1949年)包括鴉片戰爭後的清、中華民國時期
第七章 無産階級革命政權建立後的交通管理概況(公元1921年~)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6.鋪長不履職
凡各縣鋪長,主要負責所轄遞鋪的巡察、督促之職,不得懈怠。“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7.驛使稽程不復命
凡齣使馳驛,必須按日程到達指定地點,不得延誤,任務完成後,又必須立即復命。如遇“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悞軍機者,斬。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緻違限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事乾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又《大明律·吏律》載:“凡奉製敕齣使不復命,乾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齣使不復命,乾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迴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8.應送不送
宋代以後,郵驛往往負有人員物資的遞送之責,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法律的規定基本相同:
(1)遞送誤時。“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徵供給而管送(兼稽留)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緻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緻違限者,減(本罪)二等。事乾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大明律·郵驛》)
(2)違而不送。對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傢屬無力還鄉者,應“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大清律例·兵律》)。
(3)寄人代送。“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輕則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大清律例·兵律》)
(4)押解護衛不力。起解人犯,是一項極為重要的遞送行為,地方政府必須派齣足夠的兵力協助,確保安全。如發現官府派役不足或雇人替代,則嚴懲不貸。“若兵役知而不舉,將兵役及承派之書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缺少頂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隱匿不報,彆經發覺,題參議處。”(《大清律例·兵律》)“山海關外往來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該店主即通知該屯領催、多約,按戶派夫,幫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脫,即將押解官兵、更夫、領催、鄉約等,一並送盛京刑部審訊,分彆治罪。”
……
公安史學叢書:中國交通管理史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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