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L 688-2013》是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保障饮水安全是人类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确保北京市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质量,规范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材料与设备
3.2 施工
3.3 地基和基础工程
3.4 项目划分
4 取水构筑物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 建筑物
5.1 一般规定
5.2 生产建筑物
5.3 附属建筑物
6 净水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2 絮凝池
6.3 沉淀(澄清)池
6.4 滤池
7 调节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2 水池
7.3 水塔
8 输配水管道
8.1 一般规定
8.2 管道安装
8.3 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
8.4 阀门及计量设备安装
8.5 阀门井
9 设备安装
9.1 一般规定
9.2 水泵机组安装
9.3 水处理及消毒设备安装
9.4 开关柜和配电柜(箱)安装
9.5 电缆与管线安装
9.6 接地装置安装
9.7 接闪器和避雷引下线安装
10 自动监控和视频安防系统
10.1 自动监控系统
10.2 仪表设备
1O.3 视频安防系统
11 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2 分部工程验收
11.3 试运行
11.4 单位工程验收
11.5 竣工验收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12.3 引蓄供水工程
12.4 分散式供水井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3.2.2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应擅自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应经有审批权的单位同意核准,由设计单位完成。
3.2.3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未经监理单位复核,不应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应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应有设计单位参加;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应覆盖。
3.2.4 施工中应做好材料与设备采购、检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及验收等记录。
3.2.5 各种构(建)筑物的混凝土强度、抗渗、抗腐蚀和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6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清洁、表面平整、坚实,符合防渗要求。
3.2.7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的外观质量不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中所用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构件,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混凝土工程施工应表面光洁平整,边角整齐;不得有露筋、裂缝以及超出允许范围的孔洞、蜂窝、麻面、夹渣等缺陷。
3 砌体工程施工应砌筑整齐、灌浆密实、勾缝乎整、缝宽均匀一致。
4 金属焊缝应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平滑,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
3.2.8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l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 50202的规定。
2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 50204的规定。
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 50203的规定。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 50205的规定。
5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符合GB 50093的规定。
6 泵站施工质量验收符合SL 317的规定。
3.2.9 村镇供水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卫生防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防火、节能、劳动保护、文明施工以及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3.2.10 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3 地基和基础工程
3.3.1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0mm;高程的允许偏差,土方为士20ram,石方为一200 十20ram。
3.3.2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地基不应超挖、扰动、受水浸泡、冻胀。
3.3.3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基坑验收后应进行保护,不应扰动。
3.3.4 基坑回填应在构(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3.5 冬季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应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人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应大于15cm。
3.3.6 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7 回填后应及时清理平整。
3.4 项目划分
3.4.1 应结合村镇供水工程的结构特点、工艺流程、功能及施工工序等要求,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程序可参照SL 176的规定,划分结果应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工作。
……
前言/序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12章,主要技术内容有:
——取水构筑物;
——建筑物;
——净水构筑物;
——调节构筑物;
——输配水管道;
——设备安装;
——自动监控和视频安防系统;
——验收;
——分散式供水工程。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郊区水务事务中心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 孟 杨继富 丁昆仑 何浩
邬晓梅 贾燕南 李晓琴 宋卫坤
曾向辉 曲炳良 程先军 胡亚琼
祝芝君 李斌 赵翠 孙文海
单军 陈升旗 李含英 陈达
唐文坚 许辉 韩士标 李琳
顾晓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冯广志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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