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工作實務技能叢書(9):訴訟調解實務技能》在內容上全麵涵蓋法院民商、刑事、行政審判,從立案、庭審、下判到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實務要領,對法院辦案人員的基本業務流程和審判實務技能進行的全麵歸納與高度總結,並使其具有規範化的指導性意義。《人民法院工作實務技能叢書(9):訴訟調解實務技能》一書主要內容涵蓋民事、刑事、行政等近50種案件類型的調解技巧。
內頁插圖
目錄
凡例
第一編 訴訟調解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第一章 訴訟調解的概念、沿革和功能
第一節 訴訟調解的概念
第二節 訴訟調解的沿革
第三節 訴訟調解的性質、價值與新定位
第二章 訴訟調解的原則
第一節 自願原則
第二節 閤法原則
第三節 中立原則
第四節 效率原則
第三章 訴訟調解參加人
第一節 訴訟調解中的法官
第二節 訴訟調解中的協助調解人
第三節 訴訟調解中的當事人
第四節 訴訟調解中的訴訟代理人
第四章 訴訟調解的一般方法
第一節 訴訟調解的準備
第二節 訴訟調解的進行
第三節 訴訟調解的達成
第四節 訴訟調解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五章 訴訟心理學在調解中的運用
第一節 訴訟心理學與訴訟調解
第二節 訴訟調解的心理學分析
第三節 訴訟調解的心理學策略
第四節 訴訟調解的心理學技巧
第二編 民事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章 婚姻傢庭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一節 婚姻傢庭糾紛概述
第二節 離婚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親子關係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贍養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五節 析産、繼承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二章 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一節 勞動爭議糾紛概述
第二節 勞動報酬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競業禁止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工傷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要領
第五節 社會保險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六節 解除勞動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章 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節 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概述
第二節 財産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第五節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六節 涉消費者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章 房地産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節 房地産糾紛概述
第二節 房屋買賣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房屋租賃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物業服務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相鄰關係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要點
第五章 建設工程閤同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節 建設工程閤同糾紛調解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勘察閤同、設計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建設工程監理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五節 建設工程分包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編 商事糾紛和知識産權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章 商事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節 商事糾紛訴訟調解概述
第二節 買賣、承攬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民間藉貸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金融藉款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五節 保險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六節 閤夥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七節 公司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八節 證券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九節 票據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二章 知識産權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節 知識産權糾紛調解概述
第二節 知識産權侵權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知識産權權屬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知識産權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章 海事海商糾紛的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節 海事海商糾紛訴訟調解概述
第二節 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貨代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節 海上保險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五節 船舶碰撞和觸碰損害責任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六節 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和船員勞務閤同糾紛的調解要領
第四編 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要領
第一章 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概述
第一節 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原則與範圍
第三節 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指導原則
第二章 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程序與方法
第一節 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要領
第二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要領
第三節 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途徑
第五編 立案調解、再審調解、信訪調解要領
第一章 立案調解要領
第一節 立案調解概述
第二節 訴前調解要領
第三節 立案受理後調解要領
第四節 委托調解要領
第二章 再審調解要領
第一節 再審調解概述
第二節 再審申請審查階段的調解要領
第二節 再審審理階段的調解要領
第三章 涉訴信訪調解要領
第六編 行政訴訟協調和解與執行和解要領
第一章 行政訴訟協調和解要領
第一節 行政訴訟協調和解概述
第二節 幾類具體行政訴訟案件協調和解要領
第三節 行政賠償訴訟的調解要領
第二章 執行和解要領
第一節 執行和解概述
第二節 金錢給付類執行中的和解要領
第三節 完成行為類執行中的和解要領
精彩書摘
作為一種程序便捷靈活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具有較高的自治性與靈活性。除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外,調解還可以依據社會規範、民間風俗、行業規則等作為調解的依據和標準。
二、訴訟調解概念辨析
以調解中立第三方即調解主持者的性質,對調解進行分類,是傳統的分類方法。按照這種分類方法,與“訴訟調解”相平行的概念,還有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等。因為訴訟調解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或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進行的,所以一般將“訴訟調解”和“法院調解”兩個概念混同使用。
事實上,訴訟調解與法院調解兩個概念有一定的區彆。首先,“訴訟調解”有更長的曆史沿革。我國古代解決糾紛的調解方式分為“民間調解”和“官府調解”,“訴訟調解”是從“官府調解”曆史演進而來,由於古代官府行政與司法的閤一性,並沒有專門意義上的“法院”,所以用“法院調解”的概念中斷瞭訴訟調解的曆史淵源。其次,從外延上來說,“法院調解”無法涵蓋“訴訟調解”。《調解規定》第3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①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調解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協調活動。所以,主持訴訟調解的主體已經擴大到法院審判人員和審判組織之外,用“法院調解”不能錶達主持調解主體的多樣性。另外,從全球法律視角來說,“法院調解”在許多國傢和地區還包括訴訟程序外的調解,如日本民事調停和傢事調停製度以及我國颱灣地區的訴前調解製度。對於訴訟調解概念的界定,大多數論著錶述也各不相同。如,“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願、平等地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①“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組織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自願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調,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③
在現代訴訟調解新格局的構建之下,訴訟調解的內涵不斷豐富,外延不斷擴大,使這些定義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涵蓋訴訟調解的真正含義。基於上述分析,我們對於訴訟調解的定義為: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審判組織以及其委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訴訟程序中,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第二節訴訟調解的沿革
一、傳統調解製度的演變
在原始社會中,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全體即氏族或者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在多數情況下,曆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瞭。④可見,協商是最原始的糾紛解決模式。
進入奴隸社會之後,社會結構與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發生瞭根本性的變化,調解的性質和內容也隨之發生瞭變化。西周時期,地方官吏中專門設有“調人”之職,以“司萬民之難而諧閤之。”規定民間糾紛,令以調解,調解不成,聽候處理,不準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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