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政治学与比较宪法》是著名政治学家萨孟武先生的代表作,共分八章,包括“国家”、“政体”、“联邦制度”、“公民投票”、“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宪法”和“中国宪法史”。凡是想要了解中国政治学史的读者都不可忽略这本中国政治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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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观念
第一项 国家的名称
第二项 国家的本质
第三项 主权问题
第四项 国家的目的
第二节 国家的发生和发展
第一项 古代国家
第一目 古代国家的成立
第一款 雅典
第二款 罗马
第二目 古代社会的没落
第二项 封建国家
第一目 日耳曼民族的移住与封建国家的成立
第二目 封建制度的特征
第一款 庄园制度
第二款 基尔特制度
第三款 罗马教会
第三目 封建社会的没落
第一款 基尔特制度的崩溃
第二款 庄园制度的崩坏
第三款 教会势力的衰落
第三项 近代国家
第一目 统一国家的成立
第二目 立宪国家的发生
第一款 资本主义的成立
第二款 民主政治的成立
第三目 帝国主义的发生
第三节 关于国家的学说
第二章 政体
第一节 政体与国体的区别
第二节 民主政治
第一项 民主政治的本质
第二项 民主政治的种类
第三项 直接民主制
第四项 间接民主制
第一目 内阁制
第二目 总统制
第三目 委员制
第五项 公民投票制——附录国社党的独裁政治
第三节 独裁政治
第一项 独裁政治的本职
第二项 苏俄的无产阶级独裁
第三项 意国的法西斯蒂独裁
第三章 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机关组织的原理
第一项 分权制度
第二项 最近各国制度的倾向
第二节 立法机关
第一项 议会制度的沿革
第二项 议会制度的本质
第三项 议会的组织
第一目 一院制与两院制
第二目 上议院的组织
第三目 上议院的职权
第四项 议会的职权
第一目 立法权
第二目 财政同意权
第三目 监督权
第五项 议会的集会、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
第三节 行政机关
第一项 元首
第一目 总统与君主的区别
第二目 总统的产生、任期、连任及缺职
第三目 总统的种类
第二项 国务员
第一目 国务员及国务会议
第二目 内阁
第一款 内阁制的沿革
第二款 内阁制的种类
第三项 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一项 法院的组织
第二项 法院的职权
第三项 法院的独立
第四章 联邦制度
第一节 联邦国的特质
第一项 联邦国与单一国的区别
第二项 联邦国与国家结合的区别
第三项 支邦的自治权
第四项 支邦的参政权
第二节 联邦国的种类
第一项 分类的标准
第二项 美国的联邦制度
第三项 德国的联邦制度
附录——国社党的统一政策
第四项 苏联的联邦制度
第五章 公民投票
第一节 公民选举
第一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一目 选举权与选举资格
第二目 被选举权与被选举资格
第二项 选举团体
第一目 地域代表与职业代表
第二目 大选举区与小选举区
第三项 选举的种类
第一目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第二目 总选举与补缺选举
第三目 平等选举与不平等选举
第四项 投票的方法
第一目 自由投票与强制投票
第二目 公开投票与秘密投票
第三目 缺席投票
第五项 代表的方法
第一目 多数代表法
第二目 少数代表法
第三目 比例代表法
第六项 选举取缔与选举诉讼
第二节 公民罢免
第三节 公民创制
第四节 公民复决
第六章 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最近立法的倾向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自由权
第一项 人身的自由
第二项 精神活动的自由
第三项 经济活动的自由
第四项 团体生活的自由
第五项 自由权与戒严
第四节 受益权
第五节 参政权
第六节 人民的义务
第七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意义
第二节 宪法的种类
第三节 成文宪法的发展
第四节 宪法的修正
第八章 中国宪法史
第一节 清季的立宪运动
第二节 由辛亥革命至清帝逊位
第三节 由国会成立至天坛宪法草案完成
第四节 由国会解散至袁氏称帝
第五节 由国会恢复至宣统复辟
第六节 由西南护法至国会二次恢复
第七节 由国会继续制宪至北京军政府消灭
第八节 由国民党改组至军政结束
第九节 由训政开始至筹备宪政
新旧译名对照表
萨孟武先生学术年表
政治以力为基础权利由斗争而来——萨孟武的生平与思想
编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条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第二第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指定其中五人为常务委员。
第三条国民政府委员处理政务,须开会议行之,但日常政务,由常务委员执行之。
国民政府委员会议,须有国民政府所在地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如出席委员,不足法定数时,即以常务委员会代之。
未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但遇中央执行委员会不能开会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至少须有常务委员三人之署名。
第五条国民政府设财政、外交、交通、司法、教育、劳工、农政、实业、卫生各部,每部设部长一人,得以委员兼任之。
第六条各部长依其职权,得发部令。
第七条国民政府各部及其他机关之组织法,另定之。
第八条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副官处,受常务委员之指挥,其组织法另定之。
第九条本法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正之。
国民政府委员会,于必要时亦得提出修正案。
第-〇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修正案共十条,与原法有七点不同,第一、明白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一条);第二、明白规定国民政府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第二条);第三、国民政府置带务委员,而不设主席(第二条);第四、公布法令,概由常务委员三人的署名行之(第四条);第五、凡未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的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但遇中央执行委员会不能开会时,不在此限(第三条);第六、扩大国民政府的组织,设立九部分掌各种政务(第五条);第七、国民政府组织法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正,而国民政府委员会亦得提出修正案(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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