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总论(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是作者在多年民法教学的基础上,改革民法教材常用的教学体例和叙述方式,对新的教材编写方式的尝试。本书首先对民法入门知识进行引导式介绍,随后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自然人、法人、民法上的时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等民法基础知识进行系统的阐述,最后以案例分析巩固了理论知识的教授和讲解。《民法总论》第二版结合我国重要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进行了修订。
本书可供法律学者、法科学生进行民法研究和学习的参考资料使用,同时,也可供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考使用。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民法入门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渊源与继受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法律适用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以解释论为基础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说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内容之权利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积极要素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极内容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第七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类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第六节 法人的终止
第七节 其他组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五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六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七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
第八节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及其计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权利失效期间
第九章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版后记
精彩书摘
特别民法的形成,并非基于体系原因,大都基于历史原因,如在中世纪,商人是一个特殊的阶层,需要调整商事生活的法律,但又无法纳入民法典之中,故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多出现了独立的商法典。我国虽没有独立的商法典,但存在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单行商法,但并不存在适用商人或商行为的特别合同法。
特别民法通常没有自成一体的规则,均在民法规则的前提下,做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则,或者特别性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特别民法中的规则,如董事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在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如民事主体或代理制度。
六、民法与民法总则
(一)五编制与总则
民法总则的出现是19世纪理性法学思考的产物,潘德克顿法学以体系化为特征,体系化要求内在的符合价值的秩序以及外在的一体性,其工具是提取公因式的最终抽象。在这种思想下,出现了民法总则的设置。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第一篇规定了逻辑一贯、彻底构造的总则,包含法律主体(人)、法律客体(物)、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及主观权利的行使等。其实这里的抽象工作并没有到位,只有法律行为是真正的“一般性”规定,“人”章只包括了一般理论的断简残篇,而“物”章只是物权法的片段.而就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正当防卫与自力救济涉及的只是权利保护的一些历史遗迹。总则编中的有些规定被人为地从它们所属的特别联系中割裂出来,最后变成了纯粹的概念解释或立法技术(特别是第90条以下)①。
对于民法总则的质疑,并不仅限于此。对于其政策上的正当性、内部结构的安排都有反对的声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设置在第一篇,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便惯例式地将之作为法律人的第一门民法课,我国的法学教育也遵循此例。对于初学者来讲,一开始就接触如此高度抽象的内容,实在很难招架得住。
……
前言/序言
本书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初版于2010年,先后多次重印,深受高校法律院系师生的欢迎。近三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我们深感本书有修订之必要。经与清华大学出版社方洁编辑协商,决定对本书进行修订形成第二版。兹就第二版的修订问题做如下说明。
1.第二版对全书的章节体系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将原第九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提前为第二章和第三章。另一方面,将原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与第三章《代理》调后为第六章与第七章。其余各章顺序依次调整。
2.“君子和而不同”。第二版的修订一如既往地遵循了求同存异的理念,由每位作者按照自己的研究写作思路,依据最新的研究成果、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对各自负责的章节进行修订、增补及删节。
本书第二版的写作分工如下:王洪亮副教授撰写第一、九章;耿林副教授撰写第二、七章;申卫星教授撰写第三章;程啸副教授撰写第四、五章;韩世远教授撰写第六章;崔建远教授撰写第八章。
作为联络人,程啸副教授负责本书修订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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