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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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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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今长岛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俄人文合作协同创新中心首席法律专家。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内页插图
目录
1.使用权能否作为独立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2.一宗土地能否存在多个土地使用权?
——一物一权原则
3.占有动产后能主张何种权力?
——占有的公示效力
4.以非所有意思进行的房屋登记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5.不动产登记后产生何种推定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6.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是否应承担责任?
——公示公信原则
7.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的同等条件指的是什么?
——物权的效力
8.承租人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的效力
9.商品房买卖中物权与债权谁优先?
——物权的效力
10.房屋买卖后原来存在的租赁合同是否仍有效?
——物权的效力
11.共同管理多年的石墙的所有权应如何确认?
——物权的保护
12.死胎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物权的保护
13.能否请求返还被他人恶意出租的房屋?
——物权的保护
14.侵占建设用地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物权的保护
15.排除妨害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物权的保护
16.土地使用权上的妨害如何排除?
——物权的保护
17.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
18.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19.买卖中动产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0.房屋已交付而未登记是否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1.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能否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22.一房二卖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
精彩书摘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法定物权相悖的物权内容
法律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对物权种类的规定,而且要求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也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逾越。当事人在交易中确定的物权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解释,而不能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解释。如果不符合法律对物权的规定,那就不属于物权的范畴,自然不受物权的保护。例如,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于其意愿,所有人可以将物借用、出租给他人,为他人使用、收益,但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仍然在所有人手中,除非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交易等过程中,对所有权设定了期限,该对所有权设定期限限制的约定将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不产生物权上的效果。即,物权法定不仅是种类的法定,其内容也得严守法律的规定而不允逾越。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约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同时也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所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的效力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容当事入通过协议随意改变。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冲突,至多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后才能转移所有权。交付和登记是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法定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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