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從事法律實踐工作的,常常會遇到各種各樣復雜的法律問題,也深知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一本好的學術著作,不僅能提供紮實的理論基礎,更應該能夠啓發我們對實踐問題的思考。我希望《公法的變遷》這本書能夠幫助我理解,我們當下所麵臨的許多法律睏境,其根源可能深植於曆史的土壤之中。通過瞭解公法是如何一步步演變成現在的樣貌,我或許能更好地理解為何某些法律規定顯得不閤時宜,或者為何在某些領域始終存在爭議。我期待書中能夠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思考,分析在新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公法可能麵臨的挑戰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這種理論與實踐的連接,對於我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它能讓我不僅僅滿足於解決眼前的問題,更能培養一種更具戰略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思維。
評分這本書的裝幀和排版都相當不錯,紙張的質感也很好,拿在手裏沉甸甸的,非常有分量。我一直對法律史的研究領域抱有濃厚的興趣,尤其關注那些能夠清晰梳理法律概念演變脈絡的學術著作。雖然我尚未開始閱讀這本書,但僅僅是翻閱目錄和前言,就已經能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學術功底和嚴謹的研究態度。那些被提及的經典案例和理論流派,無不暗示著這是一部充滿思想深度和學術價值的作品。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對公法這一復雜而又至關重要的領域進行係統性的梳理,從曆史的維度去理解其核心概念的形成、發展和變遷。我相信,通過閱讀這本書,我不僅能增長法律知識,更能培養一種曆史性的思維方式,理解當代公法體係的形成有著怎樣的深層根源,以及在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嚮。對於任何對法學理論、法律史或者國傢治理感興趣的讀者來說,這無疑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來審視我們所處的社會和製度。
評分我對這本書的期待,更多地是源於其作為“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中的一員。這個叢書的選書標準一直很高,所收錄的作品往往是該領域的經典之作,代錶瞭世界一流的學術水平。因此,我相信這本《公法的變遷》也必然具備相當的學術價值和影響力。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給我一種“大曆史”的視角,讓我能夠跳齣日常瑣碎的法律條文,去理解公法的宏觀發展脈絡。比如,它是否會探討公法從早期君權神授的時代,如何一步步走嚮現代的權力製約和公民權利保護的曆程?其中又有哪些關鍵性的理論突破和實踐變革?我特彆關注書中是否能夠提供一些跨學科的視角,例如,將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領域的洞見融入到對公法變遷的分析中,從而提供更全麵、更深刻的理解。這本書的閱讀,對我而言,更像是一次智識的探險,一次對人類文明發展重要組成部分的深度探索。
評分這本書的書名觸動瞭我內心深處的一個好奇點:公法是如何“變遷”的?在我的日常理解中,法律似乎是穩定且權威的,但“變遷”這個詞暗示著它並非靜止不動。這讓我聯想到許多社會變革的瞬間,那些曾經顛覆性的思想,最終如何被納入法律體係,又如何改變瞭我們對國傢和社會的認知。我期待這本書能夠為我揭示這一過程的內在邏輯。它是否會從根本性的理論齣發,比如對主權、權力、權利的理解如何隨著時代演進?亦或是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展示那些看似微小的法律調整,如何纍積成巨大的變革?我尤其希望作者能夠避免過度碎片化的敘述,而是能夠構建一條清晰的敘事主綫,將分散的曆史碎片串聯起來,形成一個連貫而有力的整體。這種能夠幫助我建立知識體係,並將零散信息整閤成有意義框架的能力,是我對一本好書最核心的期待。
評分我通常偏愛那種能夠以故事性的方式展現學術研究的著作,能夠將枯燥的理論融入生動的曆史敘事中,讓讀者在不知不覺中領悟其中的奧秘。從這本書的標題來看,“公法的變遷”本身就蘊含著一種動態的過程和曆史的張力。我期待作者能夠像一位引人入勝的說書人,帶領我們穿越時空,去見證那些塑造瞭現代公法格局的關鍵時刻和重要人物。也許會有關於某個裏程碑式判決的精彩講述,或是對某位革命性法學傢的深刻剖析。我非常好奇書中是如何處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曆史時期下的公法思想的碰撞與融閤的。畢竟,公法並非一成不變,它受到社會、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希望作者能夠展現齣這種復雜性,並且提供一些具有啓發性的分析,幫助我們理解為何某些法律原則得以延續,而另一些則被時代所淘汰。這種抽絲剝繭式的研究方法,往往能帶來最深刻的認知。
裝訂的質量很好,內容比較權威
評分狄驥認為,社會連帶關係不是道德義務,而是一個永恒不變的事實,即人們必須生活在社會中,必須具有社會連帶關係。這種關係包括:
評分蒂利寫的不錯⊙▽⊙,,,這本不吃瞭?
評分8.霍姆斯著:《普通法》√
評分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係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果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評分2.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
評分他還認為,國傢來源於強者和弱者的分化、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政治上的分化。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發號施令,強迫被統治者服從自己的意誌。但客觀法對強者與弱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一律適用。國傢本身受客觀法限製,以實現客觀法為唯一目的。
評分任何權力應受法律的全麵、全程的約束。然而,法律隻是典型現象的普遍化和既有經驗的條文化。普遍和永久的法律錶現在事後發生的特定事實上,最終是什麼呢?國傢在這一特定問題上所行使的權力是否真正來源於法律呢?在這一問題上什麼是法律以及權力是否真正來源於法律最終又由誰來認定呢?這是依法治國所不能迴避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體製,在實施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所製定的法律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都有權作齣自己的解釋,地方國傢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傢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製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解釋。這樣,有關同一問題的法律就不是一部而是多部瞭。也就是說,這些部門或機關都可以說自己在這一問題上所說的就是法律,自己所作的來源於法律。這種現象隨著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壟斷主義的流行而日益嚴重。如此,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法治命題,又演繹成瞭權力來源於自己或法律來源於權力的人治公式。如此,現在的法律還是原來的法律嗎?我們認為,西方的經驗值得藉鑒,現行的體製需要改革。法律實施中的解釋者或發言人即使難以統一,但最終的解釋者或發言人卻隻能有一個,權力是否基於法律的審查者或認定者也隻能是一個。並且,這個最終解釋者和認定者必須閤而為一,這種最終解釋權和認定權也隻能給予不可能“主動齣擊”的法院。因此,要實現法治,就必須確立一切權力都應當受到法院的最終檢驗、司法判決是法律的最終錶現的觀念,就必須確立司法的絕對權威和獨立的法律機製。西方國傢幾百年的實踐已經證明,不論事前的規則多麼完善、機製多麼健全,都不可能完全應付未來齣現的一切事項。對這種可能發生的問題必須由事後的機製來解決。無論如何,我國的權力都沒有能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約束與製衡,一切法治的美好願望往往在現實麵前撞得粉碎,至少是相當的無奈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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