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概论》以法理分析为视角对WTO/TBT协定、ISO/IEC指南2及主要国家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内涵和外延展开研究,系统梳理了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比和分析了国外强制性标准体系与技术法规体系的共同点及不同特征,阐述了国外技术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要素及相关理论,并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技术法规体系的实证研究对此做出论证。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概论》可作为我国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用书,尤其对从事国外标准化理论研究人员来说,更是一本必读的书籍。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概述
第一节 国外强制性标准概述
一、强制性标准的产生及定义
二、强制性标准的发展
三、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应用
四、强制性标准的发展态势
第二节 国外技术法规概述
一、技术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二、技术法规的定义及分析
三、技术法规的制定原则
第二章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分析
第一节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基本关系
一、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一、自愿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三、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四、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解析标准与法规
第二节 国外强制性标准的地位与作用
一、强制性标准的地位
二、强制性标准的作用
第三节 国外技术法规的地位与作用
一、技术法规的地位
二、技术法规的作用
三、技术法规的特点
第三章 国外技术法规体系理论研究
第一节 国外技术法规体系理论分析
一、技术法规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技术法规具有自身的构成要素
三、技术法规具有自身的特有目的
四、技术法规体系具有内部有机联系的特点
第二节 国外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要素
二、技术法规体系的特征
第四章 美国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第一节 美国技术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技术法规的性质和意义
二、技术法规在美国联邦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美国技术法规的制定机构及制定程序
一、技术法规的制定机构
二、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 美国技术法规得到自愿性标准的支持
一、技术法规与标准的不同性质及特点
二、法律推动技术法规中采用自愿性标准
三、政府采用自愿性标准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第四节 美国政府采用自愿性标准的效益分析
一、政府制定的法规类别分析
二、政府采用自愿性标准的效益分析
第五节 美国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特点
一、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
二、技术法规体系运行模式
第五章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第六章 日本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第七章 美国、欧盟和日本技术法规体系的共性及不同特征分析
第八章 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发展中值得关注的方面
精彩书摘
自此之后,1991年、1996年和2004年,ISO和IEC又共同发布了ISO/IEC指南2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与1986年版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一致,保持了定义的稳定性。但1996年版的ISO/IEC指南2对标题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名称为《标准化和相关活动——一般词汇》,标题更简洁,表达更清晰。
还需要指出的是,与1983年版的定义相比,1986年版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强调了两点,一是强调强制性标准是根据一般法规定强制实施的标准;二是强调了强制性标准是“被法规排他性引用强制实施的标准”。对比1983年版,1986年版增加了第二点,即“强制性标准”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同时,“强制性标准”这个定义也由原来出自于“标准与法规”类别中变成出自于“法规对标准的各种引用”类别中,仅从字面理解,前者的“标准”与“法规”是并列的两个概念,而后者,两者的关系是引用与被引用的关系。
2.强制性标准定义的内涵
通过对1983年版ISO/IEC指南2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和1986年版ISO/IEC指南2及之后关于“强制性标准”定义的分析可以发现,两个定义本质上没有变化,都强调了。强制性标准通过法规将遵守某项标准的要求规定为法定义务“,但修改后的定义增加了”被法规排他性引用“,增加了”强制性标准“的产生方式,内容更加具体,更易于实施。通过对修订后”强制性标准“定义的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强制性标准的内涵:
第一,就性质而言,强制性标准包括被一般性法律强制实施的标准和被法规排他性引用的标准。根据ISO/IEC指南2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不难看出,强制性标准是由于一般性法律的效力或法规的排他性引用,从而使该项标准具有了强制执行的特性,说明满足该项标准的有关要求是满足该项技术法规有关要求的唯一方法。换句话讲,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是由法律或技术法规赋予的。
第二,就效力而言,标准的强制执行效力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其效力来源具有间接性。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ISO/IEC指南2的规定,标准的强制性效力来源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法律将遵守标准的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标准本身是由标准制定主体协商制定,并由标准使用者自愿实施,但通过法规将遵守某项标准的要求规定为法定义务,从而使自愿性标准具备了强制执行力;二是某项法规对标准进行了排他性引用,即除此标准外,其他任何标准都不适合满足此法规规范的目标及目的。标准只有经过一般法的规定或法规的排他性引用后,才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第三,就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而言,根据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可知,符合经一般法的规定或排他性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方式和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产品特征、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才是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唯一方式。这是由于标准是以坚实可靠的科学技术和经验成果为基础,旨在促进达到最优社会效益,并且标准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将引用标准作为符合技术法规相关法定要求的方式和途径,不仅契合技术法规所要实现的”正当目标“的内在要求,更能确保技术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执行。
(三)强制性标准的国际法依据
国外一些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都以1SO/IEC指南2中的定义为基本依据。ISO/IEC指南2是ISO和IEC共同制定的,因此在国际标准化界具有权威性与广泛适应性。强制性标准应用于实践的国际法依据是WTO/TBT协定。
WTO/TBT协定第2.4条规定,”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国际标准或其中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为促进世界各国技术法规的协调和标准的国际化,WTO/TI3T协定将”协调一致原则“确定为一项核心原则.主要通过两个要求确保标准与技术法规的衔接:第一个要求,即”鼓励各成员依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其国家的技术法规或法规中的有关部分“;第二个要求,即”鼓励各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建议的工作。“根据此规定,国际标准应当作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而制定技术法规包括不引用标准和引用标准两种方式,按照ISO/IFC指南2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当技术法规引用标准时,被引用的标准也就具备了强制性。
……
前言/序言
关于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长期以来倍受我国政府关注,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关系到我国标准体制的发展,既涉及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事关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
关于强制性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通过共同发布ISO/IEC指南2《标准化和相关活动——一般词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第2.4条通过两个要求支持了ISO/IEC关于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对于技术法规,WTO/TBT协定和ISO/IEC指南2也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作为WTO/ISO和IEC的成员,许多国家都对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给出了与ISO/IEC指南2和WTO/TBT协定定义基本一致的概念或规定。
就我国而言,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不但发挥着技术法规的作用,并且得到了WTO及其成员的承认。但是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与国外存在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国外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充分认识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共同点及不同点,为完善中国技术法规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书系统地分析了WTO/TBT协定,IS0/IEC指南2及主要国家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存在的法理、内涵、作用、定位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分别对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法理的视角阐述了技术法规的地位和作用,首次提出了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理论,并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技术法规体系系统研究,论证了这一理论。
本书是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国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体系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写成的。
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法规司司长李春田、原国际司司长金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张国华研究员、王平研究员,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沙林处长等的支持,中国政法大学的于婷婷、李莉莎、袁勤、景璐、王莘、许楠等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承担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时间和资料有限,以及作者学术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遗漏与谬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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