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 评分
缓刑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6:减刑的概念、条件
评分 评分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4:数罪并罚的概念、适用 概念:指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并罚制度。
评分《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中译本。相较于日本其他同类教科书,《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特色在于:在问题的思考上,作者反对仅对问题作个别的、权宜的解释或解决,而是基于“同样的事情作同样的处理”这一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重视对问题的体系性思考与法概念的统一性运用,并且强调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忠实于法律文本本身。同时,《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没有受困于历来将刑法理论的对立全部还原为“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对立的日本刑法学思潮,而是以规范主义、机能主义的刑法思想和“积极一般预防论”为基础,力求探明各种理论和学说的对立根源,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状况展开刑法所应依据的客观主义。从这一立场出发,本书结合德、日大量学说和判例,对犯罪体系、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未遂犯、共犯、罪数、刑罚等刑法总论基本问题作了精致而又富有创见的演绎和阐释。
评分处罚:刑法规定“加重处罚”;新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3:自首的分类、处罚
评分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评分概念: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思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