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王铁崖文选(纪念版)》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当今的动向、国际法在过渡中、第三世界与国际法、联合国与国际法、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新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法的发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核威慑与国际法、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几个问题、“国际法”教材中的几个问题、略谈国际法的研究及其论文写作、我国国际法学的现状及展望等。
作者简介
邓正来,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Fudan Journal主编,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进中央委员会特聘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Honorary member of Associ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USA)。
主要论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会研究》,《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哈耶克社会理论》,《哈耶克法律哲学》。
主要译著:《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自由秩序原理》(上、下),《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哈耶克论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政治学说史》(上、下),《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下)。
内页插图
目录
建构“根据中国”的国际法学
——《王铁崖文选》再版序
一
国际法当今的动向
国际法在过渡中
第三世界与国际法
联合国与国际法
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
新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法的发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核威慑与国际法
二
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几个问题
“国际法”教材中的几个问题
略谈国际法的研究及其论文写作
我国国际法学的现状及展望
三
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
从历史看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国与海洋法
格老秀斯著作在中国
四
民族主义的国际法观
论不承认主义
从国际法上论集体自卫
否决权
——二十五年(1945-1970)
从国际法看新宪法
光华寮案的国际法分析
五
最惠国条款的解释
国家继承与条约
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
条约签字后的法律效力
六
敌对状态中外侨损害责任问题
敌人封锁我国海岸的性质
战争与宣战布告
宣战布告与条约
战争对条约的影响
——(甲)理论
战争对条约的影响
——(乙)国家的实践
战争与领事裁判权条约
七
1943年新约内容之一般的分析
1943年新约与条约的解释
1943年新约与条约文字
中英新约与九龙租借地
1943年中美新约与最惠国条款
精彩书摘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指出,“威慑”一词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术语,并被用作政治工具。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其概念是很不明确的,其含义随着使用者的不同而不同。从原来意义上说,它是指“一种劝阻,即敌对一方迫使另一方放弃敌对行动,因为,这种行动有失败或付出很高代价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它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可以说,在其成员没有被禁止使用武力的社会里,它是生活的现实。在今天的国际社会里,没有人能够否认各国国家政策中总有一些威慑的因素的这个现实。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威慑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其含义是极不固定的,以致引起侵略或为武装侵略提供辩解。人类的历史为此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中国人民曾经承受了其他国家的所谓“威慑政策”带来的严重后果。
现在,更为严重的是,世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核武器的出现,威慑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已不是一般的军事威慑了,而是核威慑。它同过去存在过的各种形式的威慑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威胁使用或使用核武器这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之上的。这种武器会带来可怕的后果——世界人口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会被消灭,地球上大面积的土地、海洋和空气会遭到严重的污染,并且会产生不可预料和无法控制的生态环境的后果。因此,由于威胁使用和使用核武器,威慑的概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西方,核威慑是一个流行的概念,同时,它还是某些核大国政策的基石。他们声称,核威慑政策对他们的国家安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可以迫使敌方放弃武装行动,因为武装行动可以使对方遭受不可估计的损害。这样,国家的安全就有了保障。由此得出结论:正是由于核威慑政策,世界才幸得45年的和平。也就是说,核威慑保障了世界和平。
这种论点是没有根据的。1945年以后,没有发生过核战争,这是事实。但是,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各种规模和形式的武装冲突又何曾停止过。核威慑从来就没有造成一个没有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世界。核威慑也许是阻止国家发动核战争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证明它是唯一的因素。相反,核威慑恰恰把全世界笼罩在爆发核战争的威胁之中。核威慑政策是要取得对敌方的核优势,那么,就永远不会有真正的威慑的平衡。这种谋求核优势的竞争只能导致核竞赛的螺旋上升。核威慑学说以使用核武器为前提,甚至主张使用核武器。随着核军备的不断增加,整个世界面临着核战争的灾难性毁灭。核威慑就是意味着核恐怖。
……
前言/序言
2013年1月12日,是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逝世十周年纪念日;同年的7月6日,亦是先生诞辰100周年纪念日。值此两个纪念日次第来临之际,本着与十年前重新出版《王铁崖文选》同样的精神,我们再版《王铁崖文选》,以献给铁崖先生以及继承其学术事业的广大同仁。
一如我十年前在《王铁崖文选》新版序言中指出的,“从国际法的事业来说,先生的贡献是中国的,也是国际的。从国际法的学术脉络来说,先生的国际法理论是中国的,也是国际的”。毋庸置疑,无论是先生在国际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丰硕学术成果,还是先生在推动中国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制度性基础建构方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乃至先生作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等在推动国际法新秩序的确立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他都堪称中国和世界国际法学者中的翘楚,为百年中国国际法史,甚或整个中国社会科学史树立了一座高山仰止的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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