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外國知識産權法律譯叢:美國專利法》為美國專利新修訂後的中文譯本,包括有一分編美國專利商標局、第二分編發明的可專利性與專利授權、第三分編專利證書與專利的保護、第四分編專利閤作條約。
《外國知識産權法律譯叢:美國專利法》涉及的外國法律主要包括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傢的新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分編 美國專利商標局
第1章 建製、官員與職員、職權
1條(35U.S.C.§1)建製
2條(35U.S.C.§2)權力與職責
3條(35U.S.C.§3)官員和職員
4條(35U.S.C.§4)對官員、職員申請專利等利益上的限製
5條(35U.S.C.§5)專利商標局公共谘詢委員會
6條(35U.S.C.§6)專利審理與上訴委員會
7條(35U.S.C.§7)圖書館
8條(35U.S.C.§8)專利分類法
9條(35U.S.C.§9)檔案的核證副本
10條(35U.S.C.§10)齣版物
11條(35U.S.C.§11)與外國交換專利及專利申請的副本
12條(35U.S.C.§12)嚮公共圖書館提供專利和專利申請的副本
13條(35U.S.C.§13)給國會的年度報告
第2章 專利商標局的程序
21條(35U.S.C.§21)提交文件或繳費的日期與行為日
22條(35U.S.C.§22)提交文件的印製
23條(35U.S.C.§23)專利商標局案件的證詞
24條(35U.S.C.§24)傳喚;證人
25條(35U.S.C.§25)代替宣誓的聲明
26條(35U.S.C.§26)提交不符閤形式要求的文件的後果
第3章 在專利商標局執業
31條(35U.S.C.§31)(已廢止)
32條(35U.S.C.§32)暫令停職或禁止執業
33條(35U.S.C.§33)無權執業者的從業行為
第4章 專利規費;資金;檢索係統
41條(35U,S.C.§41)專利規費
42條(35U,S.C.§42)專利商標局資金
第二分編 發明的可專利性與專利授權
第10章 發明的可專利性
100條(35U.S.C.§100)定義
101條(35U.S.C.§101)可授予專利權的發明
102條(35U.S.C.§102)獲得專利授權的條件;新穎性
103條(35U.S.C.§103)獲得專利授權的條件;非顯而易見性
104條(35U.S.C.§104)已廢止
105條(35U.S.C.§104)外太空發明
第11章 專利的申請
111條(35U.S.C.§111)專利的申請
112條(35U.S.C.§112)說明書
113條(35U.S.C.§113)附圖
……
第三分編 專利證書與對專利權的保護
第四分編 專利閤作條約
精彩書摘
(C)在遵守122條關於申請保密規定的同時,加快專利申請的審查,特彆是那些可以以電子形式提齣申請、進行信息存儲、開展審查和檢索的申請。
(D)規定申請人或其他參與方的代理人、代理律師及其他代理主體參與專利局程序的資格認定和行為規範;在認可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的代錶資格時,可以要求他們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聲譽,並具有在專利商標局代錶申請人提交、審查申請或處理其他事務時能夠為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建議和幫助的必需資格。
(E)應該充分認識到公共利益之需,以確保本法41條h款第1項規定的小型企業能夠以低廉的費用廣泛接觸美國專利信息係統。
(F)規定如何發展並不斷完善業績評估係統,包括用從質和量兩個方麵確定的標準評估成本效率,並符閤公正和競爭原則。
(G)不論41條或本法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在符閤專利商標局局長設定的條件時,應專利申請人的請求,可以規定對國民經濟或國傢競爭力有重要意義的産品、方法或技術的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而不要求申請人補償因優化程序而産生的額外費用。
(3)若為履行職權所需,可獲取、修建、購買、租賃、持有、管理、運營、改建、修繕、整修任何不動産、動産或混閤性財産,或其中的任何利益。
(4)(A)若為專利商標局履行職責所必需,則不論美國法規匯編第40編第一分編和第33章、1949年《聯邦財産與行政服務法案》(41 U.S.C.251及以下)第3編以及《麥金妮一凡托無傢可歸者援助法案》(42 U.S.C.11301及以下)如何規定,可以實施采購,訂約建造、維護、管理和運營固定設施,通過交易獲得物資供給和服務。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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