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羅爾斯是美國乃至西方二十世紀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學傢,其主要的思想貢獻是有關社會正義、政治自由主義以及國際法的哲學理論。他的思想看來並沒有因世紀的轉摺而過時,甚至我們可以說,對於在經濟上已然飛速崛起,而國內體製與國際環境的問題卻顯得越來越突齣的中國來說,現在或是需要更深入和全麵研究他的時候。因此,左稀等就編譯瞭《簡論罪與信的涵義:兼我的宗教觀》。
內容簡介
《簡論罪與信的涵義:兼我的宗教觀》中收集瞭作者兩篇自己撰寫的文字:主要的一篇是他1942年在普林斯頓大學本科畢業時寫的畢業論文《簡論罪與信的涵義》;還有一篇是他去世之後人們在他電腦中發現的一篇創建於1997年的文章:《我的宗教觀》。前一篇文章是塵封多年之後,前幾年纔發現並受到重視的,後一篇文章則不僅羅爾斯生前沒有發錶,甚至他的親友也不很清楚此文。
目錄
人、共同體與上帝——中文版代序(何懷宏)
導言(喬舒亞科恩、托馬斯內格爾)
青年羅爾斯的神學倫理學及其背景(羅伯特馬裏修亞當斯)
簡論罪與信的涵義
文本說明
前 言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為自然宇宙辯護
第三章 被擴展的自然宇宙
第四章 罪的涵義
第五章 信的涵義
參考文獻
我的宗教觀
普通索引
《聖經》篇目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那麼,羅爾斯會如何評論一種本質上並不包含任何人格關係的、對於另一個人所經曆的一個過程(比如從疾病中痊愈)的利他主義關切呢?羅爾斯會否認任何人都有這種利他主義的關切嗎?或者,他會同意利昂把它們歸類為利己主義的或“為他主義的”動機嗎?或者,他會僅憑這類關切關係到另一個人的福利便聲稱它們實際上歸屬於人格關係領域嗎,即便一個人並不想要與另一個人相處或與她建立任何關係,除瞭希望她好以外?所有這些看來都是成問題的,而且羅爾斯沒有提到這些問題中任何一個。
恰如上文所言,在他的本科畢業論文中,羅爾斯傾嚮於通過這樣一種方式來錶達他對共同體的珍視:即我們應該珍視它(作為目的自身),而非根據它客觀上擁有的價值來珍視它(作為善自身)。與他對共同體的最高評價相比,他把“善”這個詞與他對“自然”嗜欲之對象的附屬性評價更加緊密地聯係瞭起來。但這並不是說他從未暗示共同體是善的,並且實際上是最善的。毋寜說,在考慮“善”的用法時,他錶現齣一種矛盾心理。這鮮明地體現在這樣一個單句中,他在那兒既反對‘好生活’這個短語,同時他又用‘好生活’來錶示:他對人格關係的評價是超齣“任何對象”之上的。他說,“我們認為,所謂的‘好生活’(一種令人嫌惡的錶述)並不在於尋求任何對象,毋寜說它是涉及人格關係的一個截然不同的問題”。
羅爾斯說,“完滿意義上的共同體——天國共同體其自身就是目的,它是上帝造物的目標。”這個提示是很清楚的,作為“造物的目標”,共同體是上帝在創造世界時尋找的最重要和最終的目的。在這個文本中,同樣有一個很強的提示:共同體是我們最高的目的,因為“拯救”或者我們人格本性的實現隻有在共同體當中纔有可能。羅爾斯暗示著,共同體必須要被作為目的自身來期盼——嚴格地講,它不可能存在,除非這些參與其中的參與者都把它當做目的自身來期盼。“沒有任何共同體可以建立在利己主義之上”。如果(就像青年羅爾斯、而非後來的羅爾斯所設想的)社會契約是“一個把社會僅僅當作手段來利用的互利計劃”,一個基於社會契約的社會“就根本不是一個共同體”。
羅爾斯堅持認為,共同體就是目的自身。另一方麵,尼格倫似乎要在涉及聖愛的討論中完全把有關目的的分析排除掉。他宣稱,“不能對[上帝之]愛持有目的論的解釋或動機”。並且,他把路德當做是維護聖愛的倫理學傢(agape-ethicist)的典型,他說“路德倫理學的整個構建並不是目的論式的,而是因果關係式的”。這些聲明可能和尼格倫對於幸福主義和功利主義的拒斥有所關聯。然而,我認為它們是誤導性的,因為有一些重要的區彆還沒給齣。尼格倫所追隨的觀點似乎可以說得更加詳細些,而且,這個觀點也是相對狹窄的。即,聖愛在某些方麵沒有最終的目的(ulterior end)。特彆是,“上帝並非為瞭獲得任何利益而去愛,而僅僅是因為愛就是袍的本性”。並且,在指嚮某個鄰人的聖愛中,上帝的角色是作為聖愛的原因,而非鄰人被當做手段來用時的奬賞。在這些觀點中,沒有哪一個能夠保證聖愛的結構不能按照為聖愛所追求的目的來進行分析。事實上,我認為,除瞭把友誼和鄰人的善當做是目的自身之外,理解尼格倫對於聖愛的說明也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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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簡論罪與信的涵義:兼我的宗教觀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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