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訴法學典存:證據法學》是當時東吳大學證據法學教科書,全書225頁。作為大學通用教材,該書對中國法、英美法、羅馬法、大陸法進行廣泛的比較,不僅將世界幾大法係的證據法盡收眼底,一覽其利弊得失,還有大量實例相配套,熔法理論證、比較研究、案例分析於一爐,充分體現瞭東吳法學教育與法學學術的鮮明特色和優秀傳統,是當時中國證據法教學與研究的集大成者。
作者簡介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剮教授。
種鬆誌,河南省項城市人。法學博士。現任河南街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6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檢察業務專傢”稱號。
內頁插圖
精彩書評
東吳大學法學院編著齣版瞭《證據法學淪》一書作為大學通用教材,該教材實為盛振為《證據法學論講義》的修訂本。……全書渾然一體,結構完整,脈絡清晰,邏輯嚴謹,論證周詳,視野開闊,功力雄厚,對中國法、英美法、羅馬法、人陸法進行廣泛的比較,不儀將世界兒大法係的證據法盡收眼底,一覽其利弊得失,還有大量災例栩配套,熔法理論證、比較研究、案例分析於-爐,允分體現丁爾父法學教育與法學學術的鮮明特色和優秀傳統,足當時中國證據法教學與研究的集人成青,代錶瞭當時中閨證據法教學和研究的高水平,足當時巾閡證據法學方麵具有專業性的教科書和學術專著。
——高積順《盛振為——培養法律精英的教育傢》
該捧楚當時吳奬大學法科學生的證據法學教科書。著者通過藉鑒莢閩證據法學理論、參酌中國製度傳統,構建瞭一個較為成熟的證據法學體係,是當時中國證據法教材的代錶作之一。
——Timothy Webster(魏天熙)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員 惠蒂爾大學法學院訪問教授
目錄
點校說明
緒論
一、證據法學之意義
二、證據之性質
三、證據法定義
四、證據法上各種術語
五、事實證據法律之聯係性
本論
第一編 證之通則
第一章 舉證責任
第一節 證責之性質
第二節 訴訟法上一般事實之證責
一、民訴上形式舉證責任
二、刑訴上實質舉證責任-
第三節 實體法上特定事實之證責
一、法律行為
二、法律明定問題
三、除外規定
四、聲請事項
五、權利行使問題
六、債之發生與給付
七、損害賠償問題
八、雇傭賠償問題
九、代理權及所有權問題
十、親屬關係問題
十一、繼承關係問題
十二、票據法上問題
十三、公司法上問題
十四、海商法上問題
十五、保險法上問題
十六、商標法上問題
十七、刑事責任問題
十八、國際私法問題
十九、國際公法問題
第四節 證責之移轉
一、主張責任之設定不變
二、供證責任之相互轉換
三、舉證責任之閤意約定
第五節 證責之效用
第六節 法製史上證責之比較觀
一、吾國古昔律例關乎證責之學說
二、羅馬法關於證責之規定
三、大陸法製關於證責之規定
四、英美法關於證責之學說
第二章 免證限度
第一節 事實為法院已知者
一、顯著事實
二、職務上已知事實
第二節 事實為當事人承認者
一、民訴上之自認(Admissions)”
二、刑訴上之自白((:onfessions)
三、自白於法製史上之比較
第三節 事實為法律或他事實推定者一
一、法律上之推定(f~resumptiones1uris et de Jure)
二、事實上之推定(f~resumptiones Facti)
三、推定之例解
第四節 推定之效用
一、特殊推定與普通推定
二、自然推定與偶然推定
三、有效推定與無效推定
四、無辜推定與有罪推定
五、閤法推定與違法推定
第五節 推定於法製史上之比較觀
第三章 證據調查
第一節 調查之權限
一、不必要之證據
二、必要證據之職權調查
三、已舉證證據之調查
四、釋明證據之即時調查
第二節 調查之程序
一、實施調查之機關及人員
二、實施調查之期間
三、實施調查之處所
四、實施調查之筆錄
五、實施調查時當事人之到場
第三節 調查結果之辯論
第二編 證之方法
第三編 證之保全
第四編 政之辯論
附錄一:上海租界臨時法院刑事判決(初字第二七六九號)
附錄二: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卅五年度刑訴字第二九四八號)
附錄三: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三十六年刑特字第一一六三號)
附錄四: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卅六年度刑訴字第三六一號)
附錄五: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卅六年度刑訴字第一一四號)
附錄六:上海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三十五年度自易字第五四一號)
附錄七:上海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三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附錄八:江蘇武進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二十五年刑訴字第六十二號)
精彩書摘
5.指紋人之指紋,各不相同,且其縐紋係終身不變者,用以識彆人之是否同一,必無錯誤,故其證力殊強。
第三,屍體之檢驗與解剖。
凡檢驗或解剖屍體時,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檢驗時,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倘屍體已入葬,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惟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吏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備以訊問屍體之有無錯誤等(《刑訴》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條)。又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刑訴》第一百六十條)
第四,案情有關物件之檢查。
檢查此種物件,範圍甚廣。呈驗時,有礙善良風俗、公共治安及法庭尊嚴者,得屏除之。物之識彆,應注意其特殊現象,如形狀、顔色、溫度、動靜、質料等,且更須研究其原有狀態及變形後情狀,以資參考。訴訟中有關土地、界限或損害情形之爭執時,法院如認為必要與適當者,得直接就其處所為履勘。
(二)實施之報告
為明察及保存真跡起見,法院於勘驗後,應即作成筆錄,記明實施之年月日、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且其筆錄,應由勘驗之檢察官或推事署名、蓋章。於必要時,得製作圖畫,或以照片,附於筆錄。(《民訴》第三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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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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