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05938
版次:1
商品編碼:11024464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of Right of Intangible Personality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837
字數:859000
民商法論叢: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研究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of Right of Intangible Personality]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內容簡介
在侵權法上,無形人格侵權責任是相對於有形人格侵權責任而言的,是指行為人就其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以及聲音權等無形人格權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而有形人格侵權責任則是指行為人就其侵害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當今兩大法係國傢和我國,侵權法均明確區分無形人格侵權責任和有形人格侵權責任,因為兩大法係國傢和我國的侵權法均認為,一方麵,無形人格侵權責任僅建立在過錯侵權責任的基礎上,不會建立在嚴格責任的基礎上,而有形人格侵權責任除瞭建立在過錯侵權責任基礎上之外,還可能會建立在嚴格責任的基礎上,在我國甚至還可能會建立在所謂的公平責任的基礎上;另一方麵,無形人格侵權責任領域會貫徹他人享有的無形人格權和行為人享有的言論自由權、齣版自由權和新聞自由權以及社會公眾享有的知情權之間的利益平衡理論,防止過分保護他人享有的無形人格權而嚴重犧牲行為人享有的自由權或者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否則.會産生“噤若寒蟬”的反社會效果並最終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而有形人格侵權責任領域很少會貫徹此種利益平衡理論。《民商法論叢: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研究》從比較法的角度對兩大法係國傢和我國侵權法上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製度進行瞭全麵、係統的闡述,資料全麵豐富,內容新穎翔實,論證深刻,觀點鮮明獨特,對於完善我國侵權法有關無形人格侵權責任製度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張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黃岡人。1987年畢業於湖北黃岡師範學院英語係,之後在湖北黃岡從事高中英語教學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學法學院,師從李忠芳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碩士學位,1994年7月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9月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梁慧星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博士學位,2002年7月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專業博士生導師。精通英文,熟悉法文。主要專著有:《現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過錯侵權責任製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現代法國侵權責任製度研究》、《公司法的現代化》、《商法總則製度研究》、《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等。主編的係列齣版物有:《民商法學傢》、《侵權法報告》和《21世紀民商法文叢》、《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係列教材》(一、二、三)等。另外,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製與社會發展》、《中外法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等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九十多篇。
內頁插圖
目錄
序
第一編 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總論
第一章 無形人格權在侵權法中的地位
一、人格、人格權和人格侵權的界定
二、無形人格權和有形人格權的區分
三、無形人格權的人格性
四、無形人格權的財産性
第二章 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的曆史
一、羅馬法上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二、法國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三、德國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四、英美法係國傢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五、我國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第三章 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的一般理論
一、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無形人格權的法律救濟措施之一: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三、無形人格權的法律救濟措施之二:損害賠償之外的其他法律救濟措施
四、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第二編 譽侵權責任
第四章 名譽侵權責任總論
一、名譽侵權的界定
二、名譽侵權責任的曆史
三、名譽權的人格性和財産性
四、死者的名譽保護
第五章 名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導論
二、行為人作齣的陳述是具有名譽毀損性質的虛假陳述
三、行為人對第三人公開具有名譽毀損性質的陳述
四、具有名譽毀損性質的陳述關乎或者涉及原告
五、行為人在公開對他人名譽具有毀損性質的陳述時存在過錯
第六章 群體組織名譽侵權責任
一、導論
二、群體組織本身原則上不得享有名譽權的一般原則
三、群體組織成員不得提起個人名譽侵權訴訟的一般原則和例外
四、群體組織規模大小理論
五、群體組織成員不得提起個人名譽侵權訴訟的例外:行為人的陳述涉及群體組織的個人成員
六、群體組織成員不得提起個人名譽侵權訴訟的例外:多因素考量理論
第七章 小說名譽侵權責任
一、小說的性質對小說名譽侵權責任的影響
二、我國的小說名譽侵權責任
三、小說名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涉及原告”要件
四、小說名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小說作者的故意
五、小說作者免責聲明的效果
……
第三編 隱私侵權責任
第四編 肖像侵權責任
第五編 其他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後記
精彩書摘
(一)法國19世紀之前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
在歐洲中世紀,侵權法仍然認可羅馬法上的人格侵權責任,仍然使用羅馬法上的侵辱侵權責任對他人的無形人格權提供保護。因此,中世紀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同羅馬法上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無形人格侵權責任仍然僅僅保護他人的特殊無形人格權、具體無形人格權,不會保護他人的一般人格權;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無形人格權時,他們仍然僅僅對他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不對他人承擔財産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由於受到中世紀教會法的影響,中世紀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仍然具有自己的獨特性質:
其一,行為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再被看做侵權行為,而被看做違反宗教教規的罪過,因為根據中世紀的教會法,行為人侵害他人無形人格權的行為是違反教會法的行為,是違反宗教教義的行為。例如,中世紀教會法學傢阿奎宗(Thomas Aquinas)在其所著的學術論文中,將毀損他人姓名和名譽的各種不法行為都看做是重大的、嚴重的罪過,包括行為人毀損他人名譽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侮辱行為、誹謗行為、搬弄是非的行為、嘲笑行為、說他人壞話的行為等。Aquinas指齣,行為人對他人進行的侮辱行為是非常重大的、嚴重的罪過,同盜竊行為、搶劫行為沒有什麼兩樣。對於一個名譽良好的人而言,他們愛護自己的名譽一點也不比他們愛護自己的財産差。①
其二,中世紀的無形人格侵權責任更加強調侵害他人無形人格權所産生的侵權責任的懲罰性,認為責令行為人就其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完全是為瞭懲罰行為人的罪過,而不是為瞭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因為中世紀的教會法認可侵權責任的精神功能和安撫功能,強調通過侵權責任來懲罰行為人違反宗教教規的行為。②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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