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北京法院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2011)》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收录了38篇北京法院审理的涉及疑难热点问题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商标侵权案件的案例评析。这些案例均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评析均由案件承办法官亲自主笔完成,融入了法官对法律、对案件的思考。下篇针对商标授权确权及侵权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精心选择了22件典型案件的判决书,以进一步全面展现商标审判新进展,并充分公开再现案件原貌。
本书收录的案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合作的《拍案说法》栏目的稿件以及《知识产权》等媒体报道的商标大要案,旨在使读者了解目前商标案件审理的最新动态及审判思路。
本书还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与商标案件审判工作有关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便于读者使用。
本书是从事商标案件审判的法官、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律师、商标代理人及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学者、在校学生了解我国法院商标审判最新情况的专业书籍,由于其内容精练严谨,要旨明晰,对企业建立和实施商标战略亦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内页插图
精彩书评
这本新著是北京高院在商标审判和商标法应用研究上积极探索的又一新成果。
——孔祥俊
司法实践是获取知识产权制度真谛的不竭源泉。
——刘春田
北京市中院和高院是中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主管法院,中国人世以来审判了大量相关案件,西院法官从这些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中精心挑选的典型案例和所作的精当评析极其珍贵,不仅对于商标行政审查主管机关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而且对广大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律师、中外企业的商标工作者以及相关公众,均具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推荐。
——安青虎
目录
上篇 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
一、商标确权授权行政案件
1.“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评析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安徽
高炉酒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2.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任何人”之争--评析化州市梅江酒厂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大家乐资产有限
公司“大家樂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3.仅有部分投资关系不足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评析湖南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施耐
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4.追认授权不能弥补程序的违法性--评析李云迪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张某商标争议行政案
5.驰名商标同类与跨类保护应适用相同的争议期限--评析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定陶县安
箕富强酵母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6.“国”字头商标注册应选择适用法律--评析白喜贵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7.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由他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评析郭晶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8.是否误导公众应以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评析积水医疗株式会社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
政案
9.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评析剑桥软件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0.“XO”在其他酒类产品注册具有不良影响--评,析朗姆酒创造产品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案
11.商标标志部分构成要素的使用不等同于商标的使用--评析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阿迪达斯有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2.位置商标注册须取得“第二含义--评析萨塔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是判断商品类似的唯一依据--评析优莎纳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案
14.商标近似与否应考虑知名度和使用情况--评析北京三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
回复审行政案
15.历史传承是认定商标知名度因素之--评析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吉
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16.《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对“在先权利”的理解--评析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7.《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现有”在先权利的理解--评析深圳市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良记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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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商标疑难案件裁判实录
精彩书摘
2008年8月4日,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6053号《“吉百利”商标异议裁定书》(以下简称第6053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8年9月1日,吉百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4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8026号《关于第3267318号“吉百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第8026号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吉百利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形。
吉百利公司虽然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商号权,但是并未提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商号权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行业上的证据,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结论正确。
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考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差距。但是,商标的显著性各有不同,即使是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对相关公众产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对于驰名程度越高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和关注程度亦越高。本案第620863号“吉百利”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084196号“吉百利”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229280号“吉百利”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是否构成驰名、其驰名程度如何,是判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误导公众从而损害吉百利公司合法利益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认定引证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并未围绕吉百利公司的主张对三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评审,也未说明具体理由。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不会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从而不会损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026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吉百利公司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8026号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第8026号裁定“未围绕吉百利公司的主张对三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进行评审,也未说明具体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8026号裁定认定“引证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未采用驰名商标字样,即未支持吉百利公司关于其引证商标驰名的主张。另外,吉百利公司的商标在相关领域和时限内的知名度不能使其当然取得在其他领域的绝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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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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