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66734
版次:1
商品编码:10916274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Essays on Zhengfa or Law as Politics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29
正文语种:中文
政法笔记(增订版) [Essays on Zhengfa or Law as Politics]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一本超脱法域眼光观照中国政法的书
一本对纷纷扰扰的政法现象给出精准诠释的书
一本继《批评官员的尺度》后推出的重磅新书
冯象作品王者归来,中西合璧,文辞与义理齐彰,美文共美图一册,修订增补令经典旧作熠熠生辉。一本超脱法域眼光观照中国政法的书,一本对纷纷扰扰的政法现象给出精准诠释的书,亲聆睿智者的思考与言辞。
内容简介
《政法笔记(增订版)》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 《政法笔记(增订版)》文稿来源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 增订版中增加了冯象先生从未单独发表过的《圣经﹒利未记》的译本。
作者简介
冯象,上海人。少年负笈云南边疆,从兄弟民族受“再教育”凡九年成材,获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中古文学博士(Ph.D),耶鲁法律博士(J.D)。现任北京清华大学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兼治法律、宗教、伦理和西方语文。著/译有《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北京三联,1992),《中国知识产权》(英文,Sweet & Maxwell, 1997,增订版2003),《木腿正义》(中山大学,1999;北京大学增订版,2007),《玻璃岛》(北京三联,2003),《政法笔记》(江苏人民,2004;北京大学增订版,2011),《创世记》(江苏人民,2004;北京三联修订版,2011),《摩西五经》(牛津大学/香港,2006),《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北京三联,2007),《智慧书》(牛津大学/香港,2008),《新约》(牛津大学/香港,2010),及法学评论、小说诗歌若干。
精彩书评
★该书涉及的问题和知识都相当广泛,几乎每一篇文章都涉及到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不仅有中国的,而且有外国的,不仅有当代的,还有古代的:从鲁迅的肖像权到西欧的像章学,从宪法到反腐,从《圣经》故事到2000年美国大选。作者从容不迫,娓娓道来,举重若轻,天马行空,信手拈来,随心所欲不逾矩。广博的知识面和学术视野,对中国政治法律的独到观察,都迫使读者必须“认真对待”。 作者在写作中融入的自己独到的观察、分析、发现和思考,使这本书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本无可替代的著作。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先生当初在《读书》开“政法笔记”专栏,以英美中古文学博士的笔意,言说国内法治领域的大小故事,真正称得上“惊艳”二字。现在这本书是这个专栏的结集。这本书中的《所多玛的末日》、《正义的蒙眼布》等篇幅,就文章而言,都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写作的巅峰之作。法学界哪怕再多找一个冯象,都是找不出来的。
——王怡,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笔会独立中文笔会(CIPC)理事、副秘书长,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成都大学管理学院教师
★冯象先生的《政法笔记》,内容精彩、观点独到,处处透露着智者的洞见与学人的思辨。该书收录了冯先生的25篇法学随笔,借助英美中古神话、寓言来讲述西方法治的流变,结合个案透视中国的法治建设。文章通俗易懂、厚积薄发。涉及的内容与知识相当广泛,贯穿于始终的形散而神聚的主线是当前我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宪政重建。
——霍振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目录
献辞
弁言
上编
从前没有律师的时候
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
它没宪法
案子为什么难办
公证婚前财产、标价拾金不昧之类
法盲与版权
鲁迅肖像权问题
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
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
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
所多玛的末日
正义的蒙眼布
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县委书记的名誉权
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
诽谤与创作
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葛流帕福音
法学院往何处去
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
修宪与戏仿
中国要律师干嘛
不上书架的书
大选2000
下编
利未记
学院的圣日(增订版跋)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周海婴先生为父亲肖像权打官司,屡见传媒报道。学界亦有评论,大都围绕死者有无肖像权一个问题。这大概是因为案中被告(即被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销售鲁迅头像金卡、金邮票之类者)曾试图以此否定周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诉权)的缘故。对于周先生的实体权利主张,即“鲁迅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的性质内容、法理依据等,却探讨不多。我以为,相对业已大致有了答案的诉权(详见下文),其实这看不见、摸不着的财产利益或产权,才是官司的关键。倘若让它成立,获得司法保护,则周先生不啻通过诉讼赢得一项用肖像权命名的特权。如果再影响到立法,引起专家学者的关注,把它分析注释讲座主编了,到那时,“法律与制度必同人的思想携手共进”(杰斐逊总统语);不要说肖像权,就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搞不好都要改写。这一连串的问题,都系于当前法治改革的“瓶颈”;头绪纷繁,我还是按照程序从周先生的诉权讲起。打官司首先打程序。民事程序上第一个要求,就是公民起诉须有诉权,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诉权之有无,以当事人是否确系案件的“权利主体”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而定。例如请求偿还借款,须是债权人;请求离婚,须是配偶,等等(《法学词典》第三版“诉权”条)。周先生请求法院制止被告使用鲁迅肖像牟利,却面临一道障碍:死者能不能有肖像权?若能,范围期限如何划分?又由谁来主张保护?这些问题,是只要公民享有肖像权,死后肖像留存人间,就一定会发生的。法律本本居然术作规定。我们说过,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清,不等于公民无权利(见《腐败会小会成为权利》)。但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般原则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民法通则》第九条)。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肖像权属人身权或人格权。传统的(教科书)民法理论人为,人格权的对象,如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贞操等,均非财产,小能用金钱衡量换算。又因为这类“精神权利”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体现的是公民的精神情操、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佟柔编:《中国民法》,第447页),它们的存在便被看作须以民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即人格权唯主体本人方能享有,不允许分割、转让、继承、抛弃,因而必随主体的死亡而自动消灭。换言之,公民死后,肖像权即不复存在,旁人(包括配偶子女)也就没有替死者诉求法律救济的资格,或“站在他的脚印里”以继受人的身份充当新的权利主体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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