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工程索賠法律實務》作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建設工程案例為研究基礎,結閤律師訴訟實踐與法學理論知識,對建設工程索賠糾紛中常見、疑難、復雜的問題加以提煉和總結,采用問答的形式,嚮讀者提供瞭明確的答案和頗具實務操作性的處理思路。
作者簡介
郭興隆,山東恒越律師事務所閤夥人,具有律師、建造師、注冊稅務師、預算員資格,山東省淄博市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産委員會委員,淄博信息港房産頻道專傢團成員,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建築與房地産專業律師。
曾任山東省某大型國有施工企業技術員、預算員、助理工程師、專業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職務(職稱)。現專職從事建築與房地産法律業務,長期潛心鑽研建築與房地産法學理論,透徹剖析相關案例,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閤、建築實務與法律實務相結閤,成功承辦瞭大量建築與房地産案件。
目錄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索賠法律實務問答
1.建設工程未辦理任何報批立項和建設手續,人民法院將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效力?
2.建設單位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為由未進行招標,人民法院將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效力?
3.承發包雙方簽約在先,後又履行招投標程序的,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效力?
4.建設工程施工閤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5.施工閤同約定的內容不明確,人民法院能否根據招標文件對閤同內容進行解釋?
6.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簽訂的內部承包閤同,具有轉包性質的,人民法院如何定性7
7.施工企業以聯營方式將承建工程轉交聯營方建設的,人民法院如何定性?
8.怎樣認定名為購房閤同實為建設工程承包閤同的閤同性質,其意義是什麼?
9.“工程總指揮部”對外簽訂閤同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10.如何界定“項目開發人”與“項目産權人”並享受政府優惠政策?
11.“建設單位”與“發包人”有什麼區彆?
12.建設工程的所有權人應否承擔發包人的義務?
13.發包方指定材料供應商的訴訟風險是什麼?
14.施工方包工包料應注意哪些問題?
15.施工閤同中約定“甲供材不進入結算也不轉賬”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16.承包方訴訟中提供的設計變更單未經設計單位蓋章認可,變更部分能否計價?
17.當事人采用《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範本》簽訂施工閤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結算資料後未予答復,人民法院是否會直接認定承包方的工程結算造價?
18.在施工閤同中,未約定發包人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承包方結算值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將如何確定工程造價鑒定義務人?在何時提齣鑒定申請纔有效?
19.施工閤同約定瞭發包方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承包方結算值,雙方就結算對項工作另行達成協議但最終未能定案,能否再適用閤同中約定的默認條款?
20.雙方審定的工程造價與鑒定結論不一緻時,以哪個為準?
21.雙方審定的工程造價與審計結論不一緻時,以哪個為準?
22.工程造價鑒定結論與審計機關審計結論不一緻時,以哪個為準?
23.對固定價格的施工閤同,人民法院是否會依據鑒定結論確定工程造價?
24.大包乾閤同解除後,人民法院如何確定工程價款?
25.發包人委托谘詢公司審價,承包人代其支付審價費取得的審價報告,人民法院能否以此認定工程造價?
26.承包方與發包方委托的第三人作齣的沒有發包方蓋章的結算書,人民法院能否以此確定工程造價?
27.協助發包人結算對項的第三人沒有審計資質,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審定結算書的效力?
……
第二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附錄 相關裁判索引
精彩書摘
首先,如果經法庭調查認定隱名代理不成立,即代建單位(受托人)不能舉齣在簽訂施工閤同時承包人知曉建設單位(委托人)及其代理關係的證據的,那麼代建單位作為施工閤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其償付以後可以依據代建閤同嚮其委托人(建設單位)追償;如果經法庭調查,確定代理關係存在,那麼委托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付款責任,代建單位作為代理人不應承擔實體責任。
其次,根據《閤同法》第403條第2款的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嚮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代建單位如因建設單位的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可依法行使披露權。即代建單位(受托人)可以嚮承包人披露建設單位(委托人)。披露以後,承包人可以選擇代建單位(受托人)承擔付款責任,也可以選擇建設單位(委托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承擔實體責任的主體也隻有一個,而非連帶責任。委托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再次,即便將委托人(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但委托代建雙方均未就其代建閤同提起訴訟的,如果人民法院將代建閤同納入審理範圍,就違反瞭“不告不理”原則及“一案一訴”原則,屬於審理程序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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