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首先将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划分为公私法的区分,法治主义,行政法学方法论,行政法学体系论,行政行为理论五部分,在归纳总结日本行政学者的各种新观点的基础上,将各种观点分别纳入这五个部分之中进行论述,并注重各种观点之间的联系。系统考察不仅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重构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作者简介
江利红,男,1977年生,浙江衢州人,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毕业,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后,自2005年10月至今作为日本文部科学省国费留学生在日本中央大学攻读公法学博士后期课程。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在《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多篇。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传统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日本行政法学的形成
第二节 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
第三节 传统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传统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变革
第一节 宪法原理的转换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变革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的重构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变革
第三节 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学理论的变革
第四节 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变革
第三章 公私法二元论的相对比
第四章 法治主义的转换
第五章 行政法学体系论的重构
第六章 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变革
第七章 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
第八章 现代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课题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传统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仿照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了立宪君主制的明治宪法,并在该宪法下设立了行政裁判所,构建了行政裁判、诉愿、行政执行等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引进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明治宪法及行政实定法的解释,逐渐形成了作为法律解释学的行政法学。但由于在明治宪法中存在着民主、立宪的精神与反民主、非立宪的精神的二元性特点,根据对国家主权的理解等基本出发点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日本的行政法学分化为国权学派与民权学派。在两大学派的争论中,民权学派在行政法学领域占据优势地位,以“美浓部行政法学”的形式形成了战前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但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以及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学界对于美浓部行政法学提出了各种批判。对此,师从美浓部达吉的田中二郎在基本继承美浓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修正,由此形成了所谓的“田中行政法学”,该理论自战后至今仍被作为日本行政法学的通说。从理论渊源来看,美浓部达吉曾留学德国,其主要的行政法理论源自于德国奥托·迈耶的理论。而田中二郎基本继承了美浓部行政法学的体系与理论,以自由主义法治国的思想为基础,运用在对行政实定法进行实证探究基础上确定理论的方法,形成了在技术上更为完善、系统的田中行政法学。可见,田中二郎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了美浓部行政法学。如果说美浓部达吉在战前构建了日本公法学中的公法体系,那么田中二郎就是在实定法上、从法律技术上完善了战后日本的行政法学体系。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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