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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1世纪社会发展的僻要,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入。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体系、教学形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面临着全方位的更新和提高。新的形势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高校教师素质,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我国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从政策上规范了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全面提高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素质,使其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科学知识,增强教书育人的技能,明确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浙江省于1991年开始在普通高校试行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制度。1991年10月,浙江省教委下发了《普通高校试行教师岗位培训制度的意见》,1996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制订了《关于实行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制度的意见》。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浙江省已逐步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制度。
编写切合高校教学实际、符合青年教师需要的教材是搞好岗前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试点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教委于1992年组织专家编写了《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校教师伦理学》三本讲义及教学大纲;1996年又组织编写了《高等教育法规基础》讲义。这些讲义一度解决了我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燃眉之急。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浙江省教育厅组织我省的专家学者,依据《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对原试用讲义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和充实;并将这四本教材确定为今后岗前培训的教材正式出版。改编后的教材,更加体现了内容的现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突出了理论的实际运用和对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等教育必然会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不同类型的高校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教学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培训形式上要进一步拓宽渠道,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我相信,经过努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将不断完善,更趋规范。
内容简介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高等教育法规基础》为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位培训的公共必修课教材。
1991年,为了提高浙江高等学校青年都是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经有关部门批准,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校科技师资处建立了定期的青年教师岗位培训制度。1996年,根据国家教育委会(教育部)有关部门关于对高校教师进行《基础》培训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鹇科技师资处决定将《高等教育法规基础》作为必修课列入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计划,并于1997年开始实施,此次组织编写本教材,即是为了在积累前一阶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
本教材编写力求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从教学对象的需求出发,将教育法学的基本体系与我国现行的有关高等教育法规的内容结合起来。希望广大教师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形成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施教,以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录
第一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法规
第一节 教育法制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规概述
第三节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
第二章 教育法规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教育法律规范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教育立法
第一节 教育立法概述
第二节 教育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第三节 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第四节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第四章 教育法规的实施
第一节 教育法规实施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适用
第三节 教育法规的遵守
第五章 教育法制监督
第一节 教育法制监督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
第三节 教育法制监督的途径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七章 中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第二节 高等教育学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制度
第四节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第五节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第八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第一节 高等教育行政概述
第二节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实施形式
第四节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第九章 中国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第一节 高等教育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概述
第二节 高等教育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 高等教育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权利
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管理
第五节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法律责任
第十章 中国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第一节 教师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制度
……
第十一章 中国高等教育与社会
第十二章 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是用以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门类可以根据教育的层级、类别或事项而定。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20条,把学位的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对授予各级学位的条件、学位的评定、学位授予机关、授予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位条例》的颁布和施行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保证了我国学位的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18条,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形式、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有力地保证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O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43条,主要就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
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是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是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是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是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是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是附则。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范,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其制定、审议、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务院颁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两者效力相等。
l·《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自1 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20条,把学位的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对授予各级学位的条件、学位的评定、学位授予机关、授予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位条例》的颁布和施行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保证了我国学位的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18条,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形式、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有力地保证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43条,主要就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
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是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是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是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是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是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是附则。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范,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其制定、审议、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务院颁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布,两者效力相等。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等名称。
条例,是指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的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属于条例的主要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第108号令发布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第15号令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0号令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等。
办法或细则,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等。
规定,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分规定,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修改)、《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等。
教育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其实施依靠国家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措施,违反者负有行政的或经济的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教育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发布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河北、贵州、江苏、北京等省、市的《职业教育条例》等,都属于这类法律.。
五、教育规章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制定、发布规章。这些规章中属于调整教育关系的,可称为教育规章。
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或地方性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主要由国家教育部制定,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部门教育规章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国家教育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的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1990年10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发布)、《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1991年6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3号令发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1988年9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991年8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等。
地方性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由前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效力范围只限于本行政区域,但其性质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一致。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
上述五种教育法规是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它们所制定的教育法规就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效力由大到小的顺序,它们可排成以下几:
……
前言/序言
根据21世纪社会发展的僻要,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入。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体系、教学形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面临着全方位的更新和提高。新的形势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高校教师素质,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我国颁布了《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从政策上规范了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全面提高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素质,使其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科学知识,增强教书育人的技能,明确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浙江省于1991年开始在普通高校试行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制度。1991年10月,浙江省教委下发了《普通高校试行教师岗位培训制度的意见》,1996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制订了《关于实行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制度的意见》。通过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浙江省已逐步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制度。
编写切合高校教学实际、符合青年教师需要的教材是搞好岗前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在试点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教委于1992年组织专家编写了《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校教师伦理学》三本讲义及教学大纲;1996年又组织编写了《高等教育法规基础》讲义。这些讲义一度解决了我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燃眉之急。
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浙江省教育厅组织我省的专家学者,依据《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对原试用讲义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和充实;并将这四本教材确定为今后岗前培训的教材正式出版。改编后的教材,更加体现了内容的现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突出了理论的实际运用和对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等教育必然会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不同类型的高校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教学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培训形式上要进一步拓宽渠道,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我相信,经过努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将不断完善,更趋规范。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郑继伟
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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