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书号:7511896858
条码:9787511896858
图书名称:刑事办案一本通:犯罪数额与情节认定
定价:88
作者:张世琦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2016-07-01
作者简介:
张世琦,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职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辽宁大学法学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怎样到法院打官司》、《法官文书500例》、《中国刑法罪名例解》和普法系列丛书《中国法律咨询全书》、《法官说法》等。 刘文舸,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监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辽宁省省情研究会研究员、副会长,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律师服务网创办人,曾连续获得“中国百强大律师”称号。曾参与编著《法官说法》系列丛书和《法官文书500例》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法学书籍。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减刑、死刑改缓和无罪案件多起。
编辑推荐: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九)及新司法解释编著 详解《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的全部468个罪名 引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介绍犯罪数额与情节 全面覆盖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内容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许多都涉及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等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认定犯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可是这些规定发布的时间跨度大,十分零散,不便查阅。 本书对《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我国《刑法》规定的468个罪名一一介绍。对于有关的犯罪数额与情节的司法解释,按照《刑法》规定罪名的顺序,逐个介绍,无一遗漏,并且标明出处及公布的时间,便于读者从网络上查阅。 本书准确性高,实用性强,是公检法人员和律师办案的工具书,也是打刑事官司者必备的法律武器。
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罪名 第三章量刑 第四章自首 第五章立功 第六章减刑与假释 一、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 二、适用减刑、假释的限制 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 第二部分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规则 第一章犯罪数额 第二章犯罪情节 第三部分各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二、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八、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九、叛逃罪(第109条) 十、间谍罪(第110条)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十二、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七、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八、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第1款) 二十一、招募、运送恐怖活动人员罪(第120条之一第2款) 二十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二十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第120条之三) 二十四、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二十五、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二十六、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二十七、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二十八、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二十九、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三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三十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三十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三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三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三十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三十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 三十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三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三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四十、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四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四十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四十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四十四、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四十五、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四十六、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四十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四十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四十九、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五十、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五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五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五十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五十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二、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三、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四、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九、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七、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款)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五、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八、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第1款)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二十八、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二十九、逃汇罪(第190条) 三十、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三、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五、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六、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八、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第201条) 二、抗税罪(第202条)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六、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这本《刑事办案一本通:犯罪数额与情节认定》的封面设计相当朴实,没有太多花哨的修饰,但越是这样,越能让人感受到其内容上的扎实和严谨。翻开书页,一股股专业的气息扑面而来,那种感觉就像是进入了一间陈设井然、工具齐全的“案头工作室”,每一样都为解决疑难杂症而准备。我最看重的是它在“数额认定”这一核心环节上的处理方式,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也最考验办案人员的功力。书中是不是会对不同罪名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详细拆解,例如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并且会涉及一些细微的区分,比如“既遂”与“未遂”、“数额”与“追缴”之间的界限?我很想知道它是否会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案件事实,来佐证和阐释这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毕竟,法律条文虽然是基础,但离开了具体的案情,就容易显得枯燥和遥不可及。如果这本书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提供一系列富有启发性的案例,并对案例中的关键点进行深入剖析,那将对我们这些基层办案人员来说,是无价的财富。它能否帮助我们建立起一套更为清晰、更为科学的数额认定思路,从而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偏差,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甚至能够指导我们如何在面对复杂经济犯罪时,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这一点让我充满期待。
评分拿到这本书,我第一时间关注到的是其“一本通”的定位,这让我对它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充满了好奇。我设想,一本真正能称得上“一本通”的刑事办案指南,应该能够涵盖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并且能够为办案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所以,我非常想知道,这本书是否会在“犯罪数额与情节认定”这一核心内容之外,还涉及一些与此紧密相关的程序性问题?比如,在收集和固定与犯罪数额、情节相关的证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才能避免证据的瑕疵,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何才能有效地获取关于犯罪数额和情节的口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在庭审阶段,如何进行有力的质证和辩论,以支持自己对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如果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关于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并且能够将其与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有机结合起来,那将极大地提升我们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评分作为一名基层刑事办案人员,我深知“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对于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更是如此。一个微小的疏忽,就可能导致案件走向截然不同的结局,甚至引发错案。因此,我对这本书的期待,是它能够成为我们办案时的“随身锦囊”,随时能够翻阅,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我希望它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罗列,更能提供详尽的操作指南。例如,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有哪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如何才能准确地排除无效数额?在判断犯罪情节时,有哪些细微之处是影响量刑的关键?书中是否会包含一些“疑难杂症”的解析,针对那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给出权威的解读和建议?例如,关于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或者关于单位犯罪中数额的认定,亦或是关于犯罪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界定等。如果这本书能够真正做到“案无大小,情无巨细”,为我们提供一套系统、全面、易于掌握的办案方法,成为我们手中的“利器”,那么它无疑将是法律出版社一份非常有价值的作品。
评分这本书的篇幅看起来相当可观,单从书名上就能感受到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我特别好奇的是,在“情节认定”这一部分,它会如何处理那些介于“一般”与“严重”之间的模糊地带?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量刑的轻重,往往不仅仅取决于犯罪数额,更在于具体情节的认定。例如,是否会涉及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又会考虑哪些因素?书中是否会详细列举一些可能影响情节认定的重要因素,比如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等等?我很想知道,作者们是如何将这些相对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办案指引的。是不是会针对一些常见的、容易产生争议的情节,比如“多次”、“合伙”、“造成重大损失”等,提供一些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如果能够对不同罪名的情节认定要点进行梳理,并且提供一些前沿的、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那就太棒了。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帮助我们提升对案件复杂性的认知能力,学会从多个维度去分析和判断案情,从而做出更为精准和公正的裁决。
评分我对这本书的期待,更多地集中在它是否能够提供一些“别人没有的”或者“更深入的”东西。毕竟,关于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的基础性法律规定,市面上并非没有,那么这本书的独特价值在哪里呢?我猜测,它的亮点可能在于其独到的理论视角、精辟的实践经验总结,或者是对于一些新兴犯罪类型数额和情节认定的创新性探讨。比如说,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新型的网络犯罪,比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等。对于这些新型犯罪,传统的数额认定标准是否依然适用?如何界定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书中是否会对这些新兴犯罪在数额和情节认定上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提供一些前瞻性的研究成果?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不仅仅停留在对既有法律条文的梳理和解释,而是能够有所突破,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帮助我们应对日益复杂和多变的犯罪形式,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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