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图例》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受国家文物局的委托,依据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编纂的一套图集形式的丛书。
这套丛书按文物的质地或使用功能分为25卷:玉器卷、铜器卷、陶瓷器卷、书法卷、绘画卷、造像卷、拓本卷、善本图书卷、钱币卷、漆器卷、家具卷、石刻砖瓦卷、印章卷、鼻烟壶卷、竹木牙角卷、文房用具卷、铜镜卷、兵器卷、乐器卷、印染织绣卷、金银铅锡铁器卷、度量衡钟表仪器卷、玻璃珐琅器卷、甲骨简牍、文书档案卷、邮票邮品卷,包含37大类文物,每卷又按不同的级别精选典型文物。以言简意赅的文字阐明这件文物的特征以及定级要点,并配以印制精良的图片,图文并茂,相得益彰。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图例(玉器卷)》为玉器卷。玉器定级是一项科学性、实用性很强的工作,被定级的文物需要我们仔细去鉴别,去解读。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图例》前言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图例》凡例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图例》玉器定级述要
图版目录
图版英文目录
图版
编后记
书摘与插图
前言/序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该项标准是基本可行的,但要补充与进一步完善。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在多年的文物鉴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7年3月,受国家文物局的委托,开始对《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修改,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多次组织专家,历经三年,终于在二十世纪末提出修改方案。经国家文物局反复审核,报经文化部批准,于2001年4月颁布实施。为了提高文物管理水平,改善、提高对文物鉴定工作的监督作用,早在1997年3月,国家文物局就授权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编辑出版《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图例》。
此次颁布实施的修订后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珍贵文物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一般文物为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级别的区分,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
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四章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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