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UCP600與ISBP681述評及案例》是在已於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UCP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國際商會第600號齣版物)與ISBP681(《關於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用錶格比較與案例分析的方法,力求做到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閤、規則理論與實踐技巧相結閤,最終達到學以緻用的目的。全書共分為四章第一章UCP600的演進與變化第二章UCP600中英文對照與解析第三章ISBP681中英文對照與解析第四章信用證的風險。《UCP600與ISBP681述評及案例》既可作為高等院校國貿、金融、法律及相關專業的教材,也可作為從事銀行、經濟、法律相關工作人員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黃飛雪(1971-),男,在職博士生,大連理工大學副教授,已在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60多篇其中SCI:2篇;EI:9篇;OSTP:12篇)。
李誌潔(1978-),女,博士,大連民族學院講師,已在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30多篇(其中SCl:3篇:EI:9篇:ISTP:8篇)。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UCP600的演進與變化
第一節 信用證概述
一、信用證的演進與含義
二、信用證的特點與作用
三、國際慣例與國際商會
第二節 UCP600
一、UCP600的演進
二、UCP500存在的問題
三、UCP600與UCP500的比較
四、閱讀U(2P600應注意的問題
五、UCP600對當事人的不同影響
六、UCP600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 UCP600中英文對照與解析
第一節 UCP600的總則與定義(1~5條)
一、第1條統一慣例(UCP)的適用範圍
二、第2條定義
三、第3條釋義
四、第4條信用證與閤同
五、第5條單據與貨物/服務/行為
第二節 責任、審核及拒絕(6~16條)
六、第6條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點
七、第7條開證行的承諾
八、第8條保兌行的承諾
九、第9條信用證及修改的通知
十、第10條修改
十一、第11條電訊傳遞與預先通知的信用證及其修改
十二、第12條指定
十三、第13條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十四、第14條單據審核的標準
十五、第15條相符提示
十六、第16條不符單據、放棄與通知
第三節 UCP600中有關運輸及其他單據(17~33條)
十七、第17條正本單據和副本單據
十八、第18條商業發票
十九、第19條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
二十、第20條提單
二十一、第21條非轉讓海運單
二十二、第22條租船閤約提單
二十三、第23條空運單據
二十四、第24條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
二十五、第25條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二十六、第26條“貨裝艙麵”、“托運人裝載和計數”、“內容據托運人報稱”及運費之外的費用
二十七、第27條清潔運輸單據
二十八、第28條保險單據及保險範圍
第四節 UCP600中有關款項支取的規則(29~32條)
二十九、第29條截止日或最遲交單日的順延
三十、第30條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增減幅度
三十一、第31條分批支款或分批裝運
三十二、第32條分期支款或分期裝運
第五節 銀行的免責條款(33~37條)
三十三、第33條交單時間
三十四、第34條關於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三十五、第35條關於信息傳遞和翻譯的免責
三十六、第36條不可抗力
三十七、第37條對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第六節 信用證的轉讓與款項讓渡(38~39條)
三十八、第38條可轉讓信用證
三十九、第39條款項讓渡
第三章 ISBP681中英文對照與解析
第一節 ISBP概述
一、ISBP的演進與內容
二、ISBP與UCP的關係
第二節 ISBP681中英文對照的內容
一、引言
二、先期問題(1~5條)
三、一般原則(6~42條)
四、匯票和到期日的計算(43~56條)
五、發票(57~67條)
六、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68~90條)
七、提單(91~114條)
八、租船閤同提單(115~133條)
九、空運單據(134~156條)
十、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157~169條)
十一、保險單據和範圍(170~180條)
十二、原産地證明(181~185條)
第四章 信用證的風險
第一節 信用證的風險與防範
一、信息不對稱視角下的信用證風險防範
二、申請人的風險及防範
三、受益人的風險及防範
四、銀行的風險及防範
第二節 信用與風險
一、降低信用證的風險途徑在於當事人堅守信用
二、荷蘭船長靠信用為荷蘭人贏得瞭“海上馬車夫”的稱號
三、信用與市場經濟
四、信用評級的演變與標準
五、信用評級與信用風險
六、信用聯係票據
……
精彩書摘
一是該條款沒有規定銀行發現單據不符點後通知交單人或者受益人的義務,損害瞭受益人的權益,增加瞭銀行審核單據時的“單據外因素”。一旦貿易閤約成立,信用證申請書為銀行接受,銀行嚮受益人開立信用證,銀行與受益人和申請人形成瞭對等的關係,銀行的地位是“獨立的”和“中性的”,就應該為受益人和申請人提供權利和義務對等的服務。但是UCP500的製定和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護銀行利益,也就間接保護瞭最終付款申請人的利益。
二是UCP500第14條d款規定,銀行沒有必要在發現單據不符點後立即通知交單人或者受益人,而是作齣拒付決定後必須立即通知交單人或者受益人。銀行在發現單據不符點到決定是否拒付這個時間段內的運作程序,從根本上侵害瞭交單人或者受益人的權益。
(二)信用證拒付率高的問題
自20世紀90年代起,隨著信用證拒付率的提高(首次拒付率達到70%)和其他一些支付方式的發展,信用證使用的比例齣現越來越小的趨勢,他們更多地使用基於相互信任基礎上的賒銷、保理等方式進行結算或融資,有相當一部分進齣口企業已經不再采用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根據英國貿易便捷化組織2003年的調查顯示,歐盟、北美信用證的使用率僅在10%左右。亞洲(包括中國)、非洲、中東地區早已成為信用證最大的用戶,其使用率在50%左右。
(三)審單標準的發展
1.UCP500關於審單標準的規定
UCP500對單據相符的具體要求是“銀行必須閤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上規定的一切單據,以便確定這些單據是否錶麵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閤。本慣例所體現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是確定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錶麵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依據。單據之間錶麵不一緻,即視為錶麵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銀行,收到單據後,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這些單據是否錶麵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即要求“單單一緻,單證一緻”。並且這裏要求的是單據和信用證要“相符閤”,單據與單據之間不能夠“不一緻”。對相符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但具體的操作標準上,UCP500並沒有過多地提及。在作為UCP500補充的《關於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簡稱ISBP)中,第24條規定:“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在錶麵上不得互相矛盾。該原則並不要求數據內容完全同一……”這裏就從“不一緻”放寬到“不得相互矛盾”,其標準明顯有所寬鬆。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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