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日本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这首先表现为将原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专利权保护也随之突破了原来“仅供使用”的底线,如果产品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具有不可或缺关系的,这些产品的制造、转让等行为也可能会落入“视为”侵权的范畴。以规范发明的《日本专利法》为例,它在第101条第2项规定,“专利为产品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该条第5项规定,“专利为方法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供利用该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再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例,该法在第28条第2项规定,“明知设计为实用新型且产品是实施实用新型设计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登记实用新型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设计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实施权的行为。
作者简介
杜颖,女,1972年出生,美国耶鲁大学法学硕士(2007)、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5-2006年),英国诺丁汉大学访问学者(2002),日本新溩大学进修(1998-2000)、日本新溩大学交流学生(1995一1996)。2008~!始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私法》编辑、湖北省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中日比较民商法研究会创始会员
主要研究领域和学术兴趣集中在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研究上,2001年出版个人专著《电子合同法》,合著《知识产权法》教材两本,合著《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当代世界法制与中国法制建设》、《WTO与中国法律改革》等著作近10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校注者简介:
易继明,男,1968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2),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2004),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5-200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2004-2006)。2002年始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2006年9月至今,专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1年创办《私法》,任主编至今;2005年创办《中国科技法学年刊》,任主编至今;2007年始任《科技与法律》杂志社副总编至今;2007年创办《Journal for Law and P01icyin China》,任主编至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助理、湖北省科技法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和学术兴趣集中在私法一般理论、财产法(包括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法理学、法律对策学等。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私法》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出版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译著《合同法理论》等10余部。其中,专著《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5)和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08);专著《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获得中国科技法学会优秀著作奖(2006);论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获得武汉市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
目录
日本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8条)
第二章 专利及专利申请(第29条~第46条之2)
第三章 审查(第47条~第63条)
第三章 之二 申请公开(第64条~第65条)
第四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第66条.第99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99 100条~第106条)
第三节 专利费(第107条~第112条之3)
第五章 删除
第六章 审判(第121条~第170条)
第七章 再审(第l71条~第177条)
第八章 诉讼(第178条~第184条之2)
第九章 与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有关的特例(第184条之3~第184条之20)
第十章 杂则(第185条~第195条之4)
第十一章 罚则(第196条~第204条)
附则
日本实用新型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条之5)
第二章 实用新型登记及实用新型登记申请(第3条~第11条)
第三章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第12条~第13条)
第四章 实用新型权
第一节 实用新型权(第14条~第26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27条~第30条)
第三节 登记费(第31条~第36条)
第五章 审判(第37条一第41条)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第42条~第48条之2)
第七章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的特例(第48条之3~第48条之16)
第八章 杂则(第49条~第55条)
第九章 罚则(第56条~第64条)
附则
日本外观设计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2条)
第二章 外观设计登记与外观设计申请(第3条~第15条)
第三章 审查(第16条~第19条)
第四章 外观设计权
第一节 外观设计权(第20条~第36条)
第二节 权利侵害(第37条~第41条)
第三节 登记费(第42条~第45条)
第五章 审判(第46条~第52条)
第六章 再审及诉讼(第53条~第60条之2)
第七章 杂则(第60条之3~第68条)
第八章 罚则(第69条~第77条)
附则
精彩书摘
日本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及利用发明,从而奖励发明,以促进产业的发展。
(定义)
第2条(1)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进行的具有高度技术性思想的创造。
(2)本法所称“专利发明”,是指获得专利的发明。
(3)本法中对于发明所称的“实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在发明为产品发明(包括程序等,以下亦同)的情况下,制造、使用、转让等(包括转让、出租以及出借;在产品是程序等情况下,也包括通过网络提供程序)、出口、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包括为实施转让等而做的展示,以下亦同)该产品的行为;
二、在发明为方法发明的情况下,使用该方法的行为;
三、在发明为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的情况下,除前项中所列者外,还包括使用、转让等、出口、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根据该方法而制造的产品的行为。
(4)本法中所称“程序等”是指,程序(是指对电子计算机发出的、能够产生某一结果的组合起来的指令。以下该款亦同。)以及其他类似于程序的供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使用的信息。
(期间的计算)
第3条 (1)依据本法或者基于本法而制定的命令中的期间,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期间的初始日不算入。
前言/序言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的专利包括三类主题,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正因为如此,也可以说,我国专利法是大专利法立法模式。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模式不同,日本就三个专题分别立法,形成了规范发明的《日本特许法》、规范实用新型的《日本实用新案法》以及规范外观设计的《日本意匠法》。2000年,我们将日本分别立法的这三部法律,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立法体例统一在一起,合三为一统称为《日本专利法》(除非特别声明,以下各处凡论及《日本专利法》的,均包括三部法律在内),并将其逐一翻译为中文。当时,我们得到了中国法律出版界最权威的出版社之一法律出版社的支持,在法律出版社吴剑虹女士的协助下,这本法规译文于2001年3月顺利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然而,8年过去了,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太多的变化。专利制度和一个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当今世界各国因科学技术和国力状况的变化随时在调整自己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专利法律的变化也就成为必然之中的必然了。我们呈献给广大中国读者的《日本专利法》第一版翻译的是平成11年12月22日最后修改的法律,也即西历1999年最后修改的法律,而在其后,《日本专利法》分别于平成13年、平成14年、平成15年、平成16年、平成17年、平成18年、平成20年进行了多次修改,其内容已经与我们当时翻译的版本有诸多不同。为此,我们又重新翻译了三部法律构成的日本专利法,将已经修改变化的内容吸收进新翻译的版本中。综合起来,与前一版相比,我们现在翻译的平成20年(即西历2008年)4月18日修改后的日本专利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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