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书的主要特点在于,全面、准确地阐释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和前沿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了现行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是读者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良师益友。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供法学本科生使用,但也可供研究生或其他类型的学生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士了解、学习民事诉讼法之用。在内容上,本书力求将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全面而又简明扼要地向读者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一方面,本书吸收了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例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6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而为读者提供了最新、全面、准确的法律解读。另一方面,本书吸收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之基础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事诉讼学基本理论,为读者领悟民事诉讼法学精髓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民事之诉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六节 陪审制度
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协议管辖
第五节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论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四节 证明对象
第五节 证明责任
第六节 证明标准
第七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八节 证据的审核与认定
第十一章 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第一节 诉讼中的调解
第二节 诉讼中的和解
第十二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保全制度
第二节 先予执行制度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一节 诉讼费用
第二节 司法救助
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撤诉与缺席判决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第十五章 第一审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适用的特则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四节 二审程序中的撤回上诉、撤诉及反诉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节 民事判决
第三节 民事裁定
第四节 民事决定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进行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 执行与执行程序
第二节 执行的分类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第四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的进行
第一节 执行开始
第二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三节 执行担保、暂缓执行与执行和解
第四节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第五节 执行救济
第六节 不予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第七节 执行协调、执行监督与执行结案
第二十四章 执行措施
第一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二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期间与财产保全
第二十六章 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精彩书摘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内涵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为标准来确立管辖法院,也即除专属地域管辖案件外,不论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何种民事纠纷,一律由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法院管辖。从此意义上讲,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人管辖。易言之,就某一法院来说,其能管辖住所地在其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当事人所有的民事纠纷。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立一般地域管辖法院,其原因在于,相比原告而言。被告往往处于消极的防御地位,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仅能便利被告应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无理缠诉。现行民诉法也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立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但考虑到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被告诉讼行为的便利实施并无多大实益,故而民诉立法在承认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上,又设若干例外,承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依《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适用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民事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适用意见》第17条)。依《适用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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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抱怨没有时间,每天必须做的备课、上课、家庭、生活、学生、训练……占据了全部的时间,应接不暇。真正静下来充实自己的文化、专业素养的时间真是少之又少,真的很是遗憾。虽然这次也是如此的匆忙,但是总算把书给磨完了。书中,苏霍姆林斯基告诉我,教师的时间从读书中来。“只有每天不间断地读书,跟书籍结下终生的友谊,就像潺潺小溪,每日不断注入思想的大河一般。”就像书中那位成功的历史教师说的:“对这节课,我准备了一辈子。而且,总的来说,对每一节课,我都是用终生的时间来备课的。不过,对这个课题的直接准备,或者说现场准备,只用了大约15分钟。”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那么多优秀教师,课堂上总是那么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不管学生出现什么突发事件,他们都能巧妙引导,让课堂充满闪光点,博得喝彩。反思自己的课堂,虽然做了精心准备,精心设计,但在课堂上却往往显得捉襟见肘,语言贫乏,往往会被学生的突发状况而搞得手忙脚乱,有时不能处理就把学生的状况放在一边、置之不理,结果我教得费力学生听的吃力。我这才明白,优秀教师是平时的点点积累,在日常工作中提练,借鉴其他教师的先进经验,用一辈子来备课,而我只用课前的几天或者几小时来备课,俗话说“书到用时方恨少”,教学效果当然有差距。书中苏霍姆林斯基说到:“读书不是为了应付明天的课,而应当是出自内心的需要和对知识的渴求。”是呀,多么精辟的言语呀!为什么我以前总是做不了呢?我开始回思自己的生活状态和学习状态了。我该努力去学点好东西了,学会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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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真个书脊被京东给弄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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