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
二:十八世纪之后
评分一:十八世纪前
评分契约论思想家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指在国家出现之前的一种状态)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的国家的保护。简单的说就是根据民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值得注意的是在契约论思想家没有对市民社会的思想予以新的含义,在他们的概念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仍是同义词。
评分契约论思想家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指在国家出现之前的一种状态)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的国家的保护。简单的说就是根据民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值得注意的是在契约论思想家没有对市民社会的思想予以新的含义,在他们的概念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仍是同义词。
评分不错
评分(一)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分离
评分(一)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评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环节,,认为家庭以“爱”为原则,体现了“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个人从属于家庭,分享生命生活的快乐。然而这个以爱作为价值取向的家庭阶段却压抑、淹没了个人的特性。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概念的各个环节尚未得到独立,权利和义务是不确定的和模糊地被界定的。所以家庭必然解体,而家庭的分解才导致了作为独立个人相互关系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表明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 市民社会成员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秩序的维护,所凭依的只是法律。而法律仅仅保障抽象地适用于任何人的人权、所有权、契约及裁判权力,仅仅是外部对个人活动的划定。因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无疑,市民社会只是一个抽象、片面的环节,它必将在“国家的最高观点”上被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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