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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成的企業會計準則體係幾乎涵蓋瞭現行所有企業的所有經濟業務,影響廣泛,規範性強,填補瞭我國會計規範方麵的許多空白,實現瞭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嚮,進一步統一瞭會計原則,提高瞭準則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必將産生深遠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2006)由經濟科學齣版社齣版、發行,本書不含準則指南。
內容簡介
《企業會計準則》(2006)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涵蓋瞭各類企業各項經濟交易,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瞭充分趨同,是我國會計核算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企業會計準則體係對財務報告的編製者、使用者、注冊會計師、政府監管部門、會計教育研究部門等將産生較大影響。為便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將這次發布的39項會計準則匯編成冊。
為瞭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製定、發布瞭企業會計準則體係,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是在綜閤考慮當前的國際國內形勢後做齣的又一次重大會計改革,在我國會計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務院下設主管全國財政工作的職能部門。1949年10月設立。
目錄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産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産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産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傷重組成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閤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藉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摺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閤並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閤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閤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産負債錶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錶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閤並財務報錶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業企業計準則
精彩書摘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産轉移區分為金融資産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並分彆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金融資産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金融資産所産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二)將金融資産所産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閤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三)將金融資産所産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第七條 企業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人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産;保留瞭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産。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産負債錶內予以轉銷。
第八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瞭轉人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産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麵臨的風險。
企業麵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産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錶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瞭轉人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産齣售等。
企業麵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産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錶明該企業仍保留瞭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並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瞭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産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閤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采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摺現率。
第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即不屬於本準則第七條所指情形),應當分彆下列情況處理:
(一)放棄瞭對該金融資産控製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産。
(二)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産控製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人所轉移金融資産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産,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産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産價值變動使企業麵臨的風險水平。
第十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産的控製時,應當注重轉入方齣售該金融資産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産整體齣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齣售加以限製的,錶明企業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産的控製。
第十一條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産轉移是否滿足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産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産轉移的實質。
(一)在附迴購協議的金融資産齣售中,轉齣方將予迴購的資産與售齣的金融資産相同或實質上相同、迴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閤理迴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齣售的金融資産,如采用買斷式迴購、質押式迴購交易賣齣債券等。
(二)轉齣方在金融資産轉移後隻保留瞭優先按照公允價值迴購該金融資産的權利的(在轉入方齣售該金融資産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産。
(三)在采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産轉移中,轉齣方隻保留瞭所轉移金融資産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製所轉移金融資産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人所轉移金融資産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産和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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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企業會計準則(2006)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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