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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虽然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意,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保险法案读起来为什么会常常像《爱丽丝漫游记》一样难懂呢?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或法学学生们该怎么更好地去学习保险法案呢?而本书正是为此而编写,书中通过同时探究保险法案的三种影响因素的此消彼长,来描述保险法这门课程,以为法律从业人员或法学学生提供整套的法律和原则,指出保险法特别的方向感,使他们知道在这个领域里,如果适用单纯的合同法原则,会导致错误地预测法院将
内容简介
《美国保险法(第4版)》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比亚努大学法学院著名保险法教授约翰·F.道宾所作,是美国法学院的保险法专家辅助教材。国内目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第三版。2003年《美国保险法(第4版)》英文第四版出版,本译著就是第四版的翻译作品。
这本专家辅助着作采纳了特殊的编排体系。为了让法学院的学生了解作为保险法基础的保险学,著作开篇即以较大的篇幅对保险学进行了介绍,这样的徽法使得读者更容易理解《美国保险法(第4版)》后面的内容,同时也成为这本著作的的独特之处,在之后的内容中,作者相继对保险利益、风险解释、受保险保障的人、索赔程序、保险人的拒赔理由、弃权和禁止反言、赔付的方式、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的义务、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监管等内容进行论述,对国内的读者来说,这样的内容,这样的编排方式,都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者简介
梁鹏,男,山西阳城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本科就读中文系,后改读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保险研究》等法学和保险学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五十余篇,著有《保险人抗辩限制研究》一书。
目录
献辞
序言
TABLE OF CASES
第一章 保险的本质
A.功能定义
1.风险分散
2.众多的成员
3.主要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4.保险人作为承保人
5.保险人的功能
B.保险的类型
1.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
a.终身保险(Whole-lifeInsurance)
i.普通终身人寿保险
ii.限期内缴费人寿保险
iii.趸缴保费人寿保险
b.定期人寿保险(TermLifeInsurance)
c.两全人寿保险(EndowmentLifeInsurance)
d.简易人寿保险(IndustrialLifeInsurance)
e.相互人寿保险(MutualLifeInsnrance)
f.团体保险
i.概述
ii.保险类型
iii.分摊与非分摊
iv.逆选择
v.代表人的代理
vi.成员对修订或终止的同意
vii.对成员的通知
viii.受益人的转让和变更
ix.对保单上请求的支持
x.法律冲突
g.万能人寿保险
i.概说
ii.利率
iii.保险费
iv.保险金
v.贷款与撤回
h.年金
i.保险公司的侵权责任
2.火灾与意外保险
a.火灾保险
b.意外保险
3.海上保险与内陆运输保险
a.海上保险
b.内陆运输保险
i.起源
ii.个人财产流动保单
(a)概念
(b)个人财产流动保单
(c)商业动产保单
4.健康与残疾保险
a.健康保险
i.概说
ii.提供健康保险的方法
(a)医疗服务给付计划
(b)损害赔偿保险
(c)独立或自保计划
(d)混合计划
iii.健康保险承保范围的限制
(a)现时健康状况
(b)精神健康除外
(c)医疗必要性要求
iv.健康保险合同的解释
b.残疾保险
5.责任保险
a.概说
b.商业普通责任保单
i.概说
ii.除外责任
(a)概说
(b)“工作成果”除外责任
(c)污染除外责任
6.产权保险
a.概说
b.除外责任
c.赔偿金
d.抗辩义务
e.利益继受者
C.无过错补偿
1.对轻微伤害的总赔付超过应赔付额
2.对合理之重大伤害的总赔付低于应赔付额
3.损失赔偿金的迟延
D.未保险驾驶人保障与不足额保险驾驶人保障
1.概说
2.未保险驾车人(UM)保险
3.不足额保险驾驶人保障(UIM)
4.未保险驾驶人保障与不足额保险之“连续索赔”
E.口头合同
F.书面暂保单
G.保险费
1.纯保险费
2.附加保险费
H.准备金
I.盈余
J.解约价值
K.保单的解除
第二章 保险利益
第三章 风险的解释
第四章 受保险保障的人
第五章 索赔程序
第六章 保险人拒绝索赔的理由
第七章 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八章 赔付的方式
第九章 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的义务
第十章 代位求赔偿
第十一章 恶意诉讼理由
第十二章 再保险
第十三章 保证保险
第十四章 保险监管
保险法术语中英文对照表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保险的本质
A.功能定义
根据不同的动机。可以将马定义为一项动产、一种运输工具或者一个体态稍大一点的宠物,正如对马有这样多的定义一样,保险的概念也有许多种解释,但是,没有任何一种解释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目的。例如,法院和立法机关认为,在某一情况下,有必要对该词严格界定,以确定某一特定的担保或者补偿合同是否属于某一监管制定法调整的范围。按照这样狭义的功能思维,许多案例和法规中出现的技术性概念被限定在相当狭隘的实用范围内,于是,其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我们的目的。作为一个合适的出发点,下文中的功能定义从众多专门处理风险转移的合同中提炼出来。围绕这些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合同,形成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法律体系,我们将这一法律体系称为保险法。
对于我们来说,一个合同如果具备了如下三个因素,即是保险:(1)风险分散;(2)在众多的成员之间;(3)通过一个主要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来进行。
1.风险分散
在美国法学体系下,任何灾祸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三种非保险措施之一加以解决:
(1)最通常的情况下,由遭受灾祸者自负经济损失(从腿部骨折到房屋被焚均可能由受灾者自负)。
(2)在普通法规制下,由故意或过失地引起灾祸发生者负担经济损失。
(3)在一定的制定法规范下,立法机关从社会的角度认为最适合承担损失的一方负担损失(例如劳工补偿法下的雇主)。
尽管保险无法转移与任何灾祸事故相伴而来的痛苦、不便和悲哀,但保险方案却可以在尽可能多的、遭遇同样风险的人中间分散经济损失的危险。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向保险基金缴纳确定的费用,将他所单独承受的风险交换由他人承担,独担风险的结果是,或者避免所有损失,或者遭受毁灭性的损失。保险的团体成员很清楚,对所投保的特殊风险来说,他的最大损失就是他所支付的费用。这种经济风险的广泛分担就是所谓的风险分散原则。
前言/序言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意,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保险法案之所以读起来常常像《爱丽丝漫游记》一样难懂,是因为合同(保单)只是影响承保人和保险人决定的三种因素之一。第二种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这类政策通常站在被保险人集团这边。长久以来,法院承认保险是大多数个人和公司经济计划中的重要成分。保险业出售和服务的产品,比其他行业涉及的产品,对我们经济稳定的影响更大;如果允许保险业像其他行业一样随心所欲、唯利是图地去生产和服务产品,那么将产生一场范围广泛的大灾难。不像花生酱和电灯泡,保险产品尤其复杂。当普通消费者拿到一张保单的时候,他对买了什么(或者没买什么)知之甚少。因此,法院(和立法机构)倾向于公共利益因素,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合理地接近于他想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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