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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民法总则,使社会各界对民法总则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民法总则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进行了逐条释义,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主编、副主任张荣顺副主编,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组织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撰写释义,详细讲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草案、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wei文本。
作者简介
李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荣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扶养费】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
本条第2款、第3款就法人设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作了规定。实体要件采用了列举加抽象的方式,本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几项任何法人都应当具备的实体要件,即“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同时该款规定“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就法人成立实体要件的抽象规定。“法人成立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就法人成立程序要件的抽象规定。鉴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存在差异,民法总则授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具体规定。例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前言/序言
出版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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